关于进一步加强冶金等工贸行业涉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监管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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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功能区应急管理局(应急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冶金等工贸行业涉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监管,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依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结合省厅《关于开展工贸企业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鲁应急函〔2023〕41号)部署,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冶金等工贸行业涉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监管提出如下要求: 一、高度重视冶金等工贸行业涉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监管 我市配套建设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装置的冶金等工贸行业企业量大面广,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储存、运输各个环节,但部分企业未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管理,极易发生火灾、爆炸、中毒等生产安全事故,是全市冶金等工贸行业安全监管的重点领域。因此,各区县一定要高度重视冶金等工贸行业涉危险化学品企业存在的安全风险,将其纳入重点监管范围,综合运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建设、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建设、执法检查等手段,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监管,防止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进一步排查摸清冶金等工贸行业涉危险化学品企业底数 各区县要依据《国务院安全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的行业品种目录〉的通知》(安委〔2016〕7号)、原国家安监总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的《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实施指南》(试行)、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名录、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目录等文件和标准要求,在近些年摸底排查基础上进一步排查核实全市冶金等工贸行业涉危险化学品企业生产工艺、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和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并填写《冶金等工贸行业涉危险化学品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见附件1)和《冶金等工贸行业涉危险化学品企业两重点一重大基本情况汇总表》(见附件2),于5月30日前报市局基础科。 三、切实加强冶金等工贸行业涉危险化学品企业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管理 依据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冶金等工贸行业安全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复函》要求,冶金等工贸行业企业配套建设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新(改、扩)建设项目,其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应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危险化学品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执行。凡采用危险化工工艺的新建生产装置原则上要由甲级资质化工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对于新建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生产装置,要建立完善自动化控制设施,全面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四、切实加强冶金等工贸行业涉危险化学品企业日常监管 一是要按照《危险化学品仓库储存通则》(GB15603-2022)加强危险化学品仓库或者备货库房、储罐、分装及使用场所的安全管理。二是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内,因防火间距等条件受限不能设置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可参照《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技术基本要求》(GB18265-2019)设置危险化学品备货仓库。三是有危险化学品化品车间的工贸企业车间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应取得应急部门颁发的安全资格证和特种作业操作证。四是产品或副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冶金等工贸企业,在进行相关经营活动时,必须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五、全面落实冶金等工贸行业涉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价制度 冶金等工贸行业涉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对本企业的安全 生产条件进行安全评价或检查评估。 (一)以下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资质条件的机构每3年一次进行安全评价,编制《安全评价报告》。 1、使用剧毒化学品和爆炸危险性化学品的(爆炸危险性化学品是指《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实施指南(试行)》中,《危险化学品分类信息表》里面“危险性类别”为“爆炸物,1.1项”); 2、涉及化工生产装置和化学反应的; 3、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 4、使用易燃易爆有毒危险化学品参与生产过程的。 (二)以下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资质条件的机构进行每3年一次进行安全评价,并编制《安全评价表》(从市局网站下载)。 1、带有储存设施使用易燃易爆有毒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但危险化学品不参与生产过程的; 2、带有储存设施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参与生产过程的; 3、上述应当编制《安全评价报告》和《安全评价表》以外,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危险化学品总存在量超过10吨的。 (三)除上述应当编制《安全评价报告》和《安全评价表》以外的其他使用危险化学品企业,包括检维修、实验分析、少量工业气体气瓶(氧气瓶、乙炔瓶、氮气瓶、二氧化碳气瓶、天然气瓶、液化石油气瓶、惰性气体气瓶,每个工业气瓶容量均不超过80L、工业气瓶总数不超过10只)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使用氟利昂用作制冷剂的企业,生活设施使用危化品的企业,可以不进行安全评价,但要委托第三方机构或者聘请至少2名县级及以上专家定期对企业的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场所的安全条件进行安全检查,出具专家意见书,企业应按照专家意见落实整改。 六、严格落实重大危险源管控措施 一是要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18)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5修正)等规定,开展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分级、登记建档、备案工作。二是要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5修正)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通用技术规范》(AQ3035-2010)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和监控措施。三是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进行检测、检验,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有效、可靠运行。四是要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并按照要求进行事故应急预案演练。五是要按照《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企业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办法(试行)的通知》(应急厅〔2021〕12号)要求,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通过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信息管理系统完成包保责任人有关信息的填报工作,并落实到属地应急管理部门报备、设立公示牌、进行安全风险承诺公告等相关工作。 七、强化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和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管 一是要按照《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和《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安全控制要求、重点监控参数及推荐的控制方案》要求,完善控制措施,对未实现自动化控制的生产装置进行自动化控制改造。大型和高度危险化工装置要装备紧急停车系统。二是生产、储存、使用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的冶金等工贸企业,应当依据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名录》、《特别管控危险化学品目录(第一版)》等有关标准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管控措施,积极开展涉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设施自动化监控系统改造提升工作,高度危险和大型装置要依法装备安全仪表系统(紧急停车或安全联锁)。三是对未经正规设计的在役化工装置要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诊断工作的实施意见》开展安全诊断。各区县要对企业设计安全诊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核查、评估,确保隐患整改到位。 八、切实加强执法监督 各区县要依据危险化学品有关法规标准和省厅印发的《工贸企业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安全指导手册》(2023)等文件要求严格开展执法监督,对不扎实开展安全检查诊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拒不执行整改指令的,应依法进行处罚;对依据《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确定办法》(GB/37243-2019)等标准规定与相关重要场所区域的安全间距不符合要求的,要限期整改,需要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的,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附件:1.附件1冶金等工贸行业涉危险化学品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doc 2.附件2冶金等工贸行业涉危险化学品企业“两重点一重大”基本情况汇总表.doc
日照市应急管理局 2023年5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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