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关于印发《日照市应急管理局政府合同合法性审查制度(试行)》的通知 |
||||||||
|
||||||||
关于印发《日照市应急管理局政府合同合法性审查制度(试行)》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单位: 《日照市应急管理局政府合同合法性审查制度(试行)》已经局领导审核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日照市应急管理局 2023年4月12日 日照市应急管理局政府合同合法性审查制度 (试行) 为规范我局政府合同管理,防范政府合同的法律和经济风险,减少合同纠纷,有效维护行政机关和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财政资金、国有资产的安全和资源的有效利用,根据《日照市政府合同管理办法》(日政字〔2022〕45号)《日照市应急管理局经济合同管理规定》等文件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合同,是指我局作为一方当事人或我局作为承办单位、以政府名义订立的合同、协议、意向书、备忘录等契约性法律文件。 第二条 负责起草、签订、履行政府合同的科室(单位)为合同承办科室(单位)。 第三条 以市政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订立的政府合同需报市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和备案。以本部门名义订立的政府合同需报局政策法规科进行合法性审查和备案。 第四条 以市政府名义订立的合同,承办科室(单位)需通过山东通“法治建设平台——合同管理系统”上传有关送审资料并备案。 第五条 政府合同承办科室(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和条件确定合同对方当事人。 需要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法律程序确定合同对方当事 人的,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六条 政府合同订立和履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信、审慎的原则。 第七条 政府合同在签订之前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合同,不得签订。 第八条 政府合同合法性审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合同订立主体是否适格; (二)是否符合合同订立的法定程序; (三)合同主要条款是否完整、有效; (四)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是否明确、公平、合理; (五)是否违反《日照市政府合同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十九条的规定; (六)依法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其他内容。 采用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印制的格式合同文本并且主要条款没有进行修改、调整的政府合同,主要审查合同主体是否适格、订立的程序是否合法、争议解决机构的选择是否符合规定等内容。 承办科室(单位)要对合同实质性条款内容负责,涉及政府采购的,合同内容要与采购文件、投标文件保持一致。政策 法规科不对政府合同涉及的专业性、技术性问题进行审查。 第九条 承办科室(单位)申请合法性审查时,需向政策法规科提交《政府合同合法性审查申请表》、合同文本送审稿,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政策法规科基于审查需要,认为需要提供其他补充材料的, 承办科室(单位)需一并提供。 第十条 合法性审查一般采用书面形式,政策法规科认为需要核实送审材料真实性的,可以采用座谈会、实地调查等形式。 第十一条 政策法规科应当自收到合同文本送审稿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合同内容复杂、专业性或者技术性强、争议较大的,政策法规科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期限,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政策法规科在合法性审查过程中,可以委托法律顾问或公职律师提出审查意见建议。 合同内容涉及保密事项,不宜由法律顾问参与的,合同承办科室(单位)应当在提交的有关材料中予以说明。 第十三条 政府合同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应当约定保密条款,并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 第十四条 政府合同合法性审查后未及时签订的,正式签订前应当重新进行合法性审查。政府合同履行过程中确需变更实质性内容、签订补充协议、解除合同的,应当参照合同订立的程序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十五条 政府合同实行备案制度。 以市政府名义签订的政府合同,承办科室(单位)应当于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文本报政策法规科,政策法规科报市司法行政部门备案。承办科室(单位)应当于每年12月10日前将本年度承办的政府合同目录以及合同履行情况报政策法规科,政策法规科汇总后报市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其他有关内容按照《日照市政府合同管理办法》《日照市应急管理局经济合同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政策法规科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
【打印本页】【关闭窗口】 |
||||||||
分享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