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1100004314584L/2023-0038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部门: 日照市应急管理局 组配分类: 法律法规
关于印发《日照市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本质安全提升奖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3-10-30   21:46 信息来源:应急管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关于印发《日照市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本质安全提升奖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功能区应急管理局、财政局:

《日照市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本质安全提升奖补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日照市应急管理局                   日照市财政局

2023年10月30日


日照市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本质安全提升奖补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财政奖补政策激励导向作用,鼓励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通过安全设施完善、设备工艺升级、智能化控制、在线监测预警等手段,大幅度提升企业安全管理能力和本质安全水平,有效降低安全生产风险,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本质安全提升综合奖补资金(以下简称“综合奖补资金”)是指企业按照省、市“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智能化无人”要求,对企业设备设施改造、工艺技术革新、信息化建设等所投入的资金,由市县财政在年度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用于支持企业本质安全提升的奖补资金。

第二章  实施范围

第三条  综合奖补资金的申报主体是指在全市范围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及制度、在日照市依法纳税、财务会计核算合法规范、属于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使用企业。

第四条  本质安全提升项目认定范围:

1. 企业现有危险化学品仓库、危险化学品自动充装装置,加装浓度、温度、压力等监测预警、自动化控制和视频监控等系统,完善安全设施、设备的。

2. 企业主动退出危险化学品生产,主动消除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或降低重大危险源等级,主动消除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

3.企业采用微通道反应器的,或者以低毒性、低反应活性的 化学品替代高危险性化学品工艺路线的,或者缓和反应温度、反应压力等弱化反应条件的。

4.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生产装置实现全流程自动化控制,实现生产现场无操作人员(巡检人员除外);涉及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过氧化等工艺装置的上下游配套装置实现自动化控制的。

5.企业实施智能化、信息化管理,在检维修、特殊作业和承包商作业环节采取全过程视频监控、信息化管控技术的;对进入生产厂区人员采取自动定位技术的。

6.企业在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以及符合国家消防 技术标准和消防行业技术标准的基础上,主动提升物防、技防措施,开展消防安全信息工程建设和改造的。

7.企业本质安全提升成效显著,经各区县、功能区确认可列入奖补的其他情况。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综合奖补资金申报条件:

1.增加或更换、升级安全设施设备,以及加装浓度、温度、压力等监测预警、自动控制和视频监控等系统,采用微通道反应器,以低毒性、低反应活性的化学品替代高危险性化学品的工艺路线,缓和反应温度、反应压力等弱化反应条件实现自动化控制以及实施智能化、信息化管理的,必须通过相关专家验收并投入运行,且符合现行安全法规标准。

2.申请综合奖补改造的机械化、自动化项目投入资金不低于100万元,信息化项目投入资金不低于50万元。

3.同一项目已获得市县财政其它专项资金支持的,不得重复申报。

4.需要明确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1.未取得三级以上安全标准化证书的

2.三年内受到安全生产重大行政处罚的。

3.三年内发生过生产安全事故的,以及三年内有迟报、瞒报、谎报、漏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4.安全标准化降级、摘牌,且信用尚未修复的。

5.涉及国家淘汰落后的安全生产或消防安全工艺技术设备的提升改造项目。

6.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且被查实的。

7.其他安全生产严重失信行为。

第四章  奖补标准

第七条 综合奖补项目由企业所在区县负责审核认定,市县财政给予相应奖补。

第八条  各区县、功能区结合各自实际,研究确定对企业的综合奖励资金补助标准。

第九条  由市应急、财政部门组成联合评审小组,对各区县、功能区企业本质安全提升综合奖补工作进行评审,对工作突出的县市区分档给予补助,暂设两档,每档一名。

第十条  市对各区县、功能区补助标准:一档最多不超过30万元,二档最多不超过20万元。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各级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积极组织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申报。

第十二条  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并做好申报资料存档和信息统计工作,对企业综合奖补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督查。

第十三条  区县、功能区应急管理、财政等有关部门要对综合奖补情况加强督导,并适时进行抽查,对综合奖补工作开展情况实施绩效管理。

第十四条  获得综合奖补资金的企业应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综合奖补资金应用于企业安全生产投入,并留档备查。

第十五条  综合奖补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弄虚作假、骗取、截留、挪用、挤占综合奖补资金等行为,依法依规予以追责问责。

第十六条  建立综合奖补资金失信惩戒制度。对在信用查询中有严重失信记录的,且信用未修复的企业,不得安排综合奖补资金。对有弄虚作假、骗取综合奖补资金等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取消该企业申报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各区县、功能区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细化明确本级综合奖补范围、标准、条件及办理程序等具体事项。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3年7月1日起实施,试行期限2年。

【打印本页】【关闭窗口】

分享到: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