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应急管理局关于成立第六届日照市地震预报评审委员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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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应急管理局关于成立第六届日照市地震预报评审委员会的通知 各区县、功能区应急管理局(应急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为依法行政,强化地震预报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预报管理条例》、《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和《日照市地震预报评审委员会工作章程》,决定成立第六届日照市地震预报评审委员会。其组成如下: 主 任:乔永前 日照市应急管理局党委书记、局长 副主任:闫玺章 市应急管理局党委委员、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主任 冯守迁 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四级调研员 委 员:王 伟 市应急管理局灾害救助科科长、一级主任科员 李秀莹 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二级主任科员 井福涛 莒县应急管理局二级主任科员 尹相好 市应急管理保障中心高级工程师 张修江 市应急管理保障中心工程师 张 涛 市应急管理保障中心工程师 曹贞尧 市应急管理保障中心助理工程师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承担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人员组成如下: 主 任:李秀莹(兼) 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二级主任 科员 副主任:尹相好(兼) 市应急管理保障中心高级工程师 特此通知。 附件:日照市地震预报评审委员会工作章程 日照市应急管理局 2023年10月18日 附件 日照市地震预报评审委员会工作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格执行地震预报评审制度,促进地震预报管理工作科学化和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预报管理条例》、《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及《山东省地震预报评审委员会工作章程》,特制定本工作章程。 第二条 日照市地震预报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是在山东省地震预报评审委员会指导和日照市应急管理局领导下的评审日照境内可能发生破坏性地震预报意见的权威咨询机构。 第二章 任务 第三条 日照市地震预报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下列地震预报意见: 1. 年度全市地震趋势会商会形成的地震预报意见。 2. 日照市应急管理局震情会商会形成的短期(3个月内)或临震(10日内)破坏性地震预报意见。 3. 各区、县应急管理局震情会商会形成并经日照市应急管理局认可的可能发生破坏性地震的预报意见(不含参加年度全市地震趋势会商会的意见)。 4. 区、县级以上法人单位或区、县级以上学术团体提交的,以事实为依据,经过科学分析提出,并经日照市应急管理局认可的可能发生破坏性地震的短期或临震预报意见。 5. 市政府指定需进行评审的地震预报意见。 对严重破坏性地震预报意见,如通过评审,评审结果要上报山东省地震局,如时间允许,需接受省级评审。 第四条 提出地震预报意见发布后的工作及对策建议。 第三章 评审内容 第五条 对破坏性地震预报意见的科学性及可能性进行严格评审。 第六条 对地震预报的发布形式进行评审。 第七条 对地震预报发布后可能产生的社会、经济影响估计进行评审。 第四章 受理程序 第八条 日照市地震预报评审委员会负责受理意见明确并附有必要预报依据、图件等有关材料的地震预报意见的评审申请。 第九条 全市地震趋势会商会形成会商意见后3日报评审委员会提出地震中期预报意见评审申请,评审委员会接到申请后3日内负责组织委员进行评审。 第十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接到其它符合评审条件的预报意见评审申请后,应立即组织评审,并将结果上报日照市应急管理局。 第十一条 日照市地震预报评审委员会原则上不受理48小时以内的临震预报意见。 第五章 评审 第十二条 地震预报评审会议需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评审方为有效。 第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主任可决定邀请有关管理和技术专家参与评审。 第十四条 评审过程包括: 1. 听取地震预报意见提出单位代表详细陈述预报意见及预报依据。 2. 听取预报所在区、县应急管理局意见。 3. 听取专家关于震情跟踪及研究结果的报告。 4. 评审质疑。 5. 委员、专家综合评议。 6. 委员表决。 7. 预报意见的发布形式、社会影响评估及工作对策讨论。 第十五条 预报意见必须经与会半数以上委员同意,才能认定为正式预报意见。 第十六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将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形成地震预报意见评审书面报告,报市应急管理局。 第六章 委员资格及要求 第十七条 日照市地震预报评审委员会委员资格:从事地震预报实践与理论研究的资深专家;在预报理论和实践中取得成就的年轻专家;从事地震预报相关领域研究的知名专家;经验丰富的预报行政管理专家。 第十八条 委员应及时了解国内震情发展及国外地震预报研究动态,必要时可根据预报管理部门的要求,开展震情形势专题研究。 第十九条 委员应坚持科学、客观的态度和实事求是的原则,敢于负责,认真开展工作。 第二十条 委员应严格遵守震情保密制度,任何泄露震情评审结果的行为将承担由此产生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日照市地震预报评审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五年,由日照市应急管理局聘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日照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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