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日照市防汛抗旱防台风应急预案》《日照市地震应急预案》《日照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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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日照市防汛抗旱防台风应急预案》 《日照市地震应急预案》《日照市自然灾害 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区县政府,各功能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中央、省属驻日照各单位: 新修订的《日照市防汛抗旱防台风应急预案》《日照市地震应急预案》《日照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日照市防汛抗旱防台风应急预案 1总 则 做好水旱灾害防范处置,保证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依法、科学、高效、有序进行,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日照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结合日照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适用于日照市范围内水旱灾害的防范与应急处置工作。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属地管理为主,以防为主、防抗救结合,依法防控、群防群控的原则。 日照市防汛抗旱总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防总)为市政府设立的防汛抗旱工作议事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市防汛抗旱工作(含台风防御,下同)。市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防总办)设在市应急管理局,承担市防总日常工作。市防总下设水利工程、城市、沿海三个防汛分指挥部,办公室分别设在市水利局、市城市管理局、市海洋发展局。 市防总由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总指挥;市委副书记,分管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水利、海洋发展、城市管理工作的副市长,日照军分区司令员以及市政府秘书长任指挥;市政府协管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副秘书长,市应急管理局、市水利局、市城市管理局、市海洋发展局主要负责同志任副指挥;市委宣传部、日照日报社、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海洋发展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人防办、日照广播电视台、市通信发展办、市气象局、日照海事局、市水文中心、日照海洋环境监测站、市供电公司、日照电信公司、日照移动公司、日照联通公司、武警日照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日照城投集团、日照交通能源发展集团等单位主要或分管负责同志以及各区县政府、功能区管委主要或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 2.1.1市防总职责 组织领导全市防汛抗旱工作,贯彻实施国家、省防汛抗旱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国家防总、省防指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部署全市防汛抗旱工作,指导监督防汛抗旱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发挥牵头抓总作用,组织、协调、指导、指挥重大水旱台风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2.1.2市防总办职责 承办市防总日常工作,指导协调全市防汛抗旱工作。指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落实防汛抗旱责任制。组织全市防汛抗旱检查、督导。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防汛抗旱物资储备、调用等工作。提出防汛抗旱经费的分配使用建议,综合掌握汛情、旱情、险情、灾情,提出全市防汛抗旱工作建议。 2.1.3防汛分指挥部职责 三个防汛分指挥部分别负责水利工程、城市、沿海防汛抗旱的灾害预防、风险管控、监测预警和突发险情前期应对处置工作,涉及全市综合性防汛抗旱工作部署的重要事项商市防总办办理。 水利工程防汛指挥部职责:负责安排部署全市水利工程防汛抗旱工作;启动、终止水利工程防汛指挥部防汛抗旱应急响应;督促、检查、指导各区县、功能区、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和水库运行调度。 城市防汛指挥部职责:负责安排部署城市建成区防汛抗旱工作;启动、终止城市防汛指挥部防汛干旱预警、响应;督促、检查、指导各区县、功能区做好城市防汛抗旱工作。 沿海防汛指挥部职责:负责安排部署沿海防台风、防风暴潮、防浪等工作;启动、终止沿海防汛指挥部防台风、防风暴潮、防浪预警、响应;督促、检查、指导沿海各区、功能区各有关单位做好防台风、防风暴潮、防浪等相关工作。 2.1.4市防总成员单位职责 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防汛抗旱工作部署,执行市防总防汛抗旱和抢险救灾指令,按照“三管三必须”的原则和各自职责分工,做好本部门和各自主管(监管)行业、领域防汛抗旱工作,协同做好相关工作,形成防汛抗旱工作合力。 日照军分区:负责协调驻日照有关部队、组织指挥民兵参加抢险救灾工作,协助地方政府转移和救援群众。 市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协调全市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等宣传报道、新闻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做好新闻宣传工作,积极开展防汛抗旱知识普及和公益宣传。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争取防灾减灾救灾上级预算内投资支持;综合协调防汛抗旱工程、水毁工程修复等建设和办理相关项目审批手续;统筹协调防汛抗旱所需煤电油气的保障和紧急调度;指导能源领域企业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并参与协调做好防汛抗旱期间油、气、电等能源保障。承担全市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保护的监督管理职责,督促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企业履行管道保护主体责任;负责全市市场价格监测、预警;按照权限组织实施市级救灾物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落实有关动用指令。 市教育局:指导监督各级教育部门、单位开展学生避险转移和水旱灾害应急知识教育和培训演练,做好校舍设施安全隐患排查维护工作,提前组织受威胁区、危险区师生转移并妥善安置,协助提供受灾人员转移安置场所。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协调防汛抗旱抢险救援有关工业应急物资的生产保障;做好防汛抗旱无线电通信保障工作;指导有关工业企业安全度汛和工业节约用水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指导属地公安机关加强防汛抗旱抢险救援交通秩序维护、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维持抢险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秩序,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盗窃、哄抢防汛抗旱物资以及破坏防汛抗旱设施、城乡供水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协调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防汛抗旱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加强灾区及周边道路管控和疏导;协助组织群众从危险地区安全撤离或转移;会同交通运输部门做好因降雨、台风等引发交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市民政局:负责遭受洪涝干旱台风灾害社会救助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防汛抗旱相关资金保障工作,会同防汛抗旱业务部门积极争取上级救灾资金支持。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灾区人员就业帮扶、就业创业扶持政策落实等工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组织指导地质灾害的防治方案制定和群测群防、专业监测、预报预警、工程治理工作,加强防灾、避灾知识宣传,协助配合当地做好危险区域群众转移工作;做好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组织指导林区及国有林场、苗圃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协同做好地质灾害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必要时,可提请市防总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指导全市建筑企业做好建筑工地的安全度汛工作;指导灾区开展因灾毁损房屋的安全性鉴定、修复。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承担防汛抗旱工作的交通运输保障,协调解决交通运输保障中的重大问题,负责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做好所辖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道路、港口隐患排查、抢修等,维护公共交通运营秩序,及时调配运力,妥善疏导滞留旅客;协调有关单位落实防汛抗旱物资及紧急避险人员运输车辆的储备、调集和运输工作,保障防汛抗旱指挥车辆、抢险救灾车辆道路畅通;配合公安交警部门做好因降雨、台风等引发交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按照上级防汛抗旱相关政策要求,为符合政策的防汛抗旱、抢险救灾车辆提供方便。 市水利局:承担市水利工程防汛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指导水旱灾害防治体系建设,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组织编制重要河道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台风、暴雨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当预报发生大洪水或突发险情时,组织防洪会商;督促各区县、功能区完成水毁水利工程的修复;严密监控全市水库、河道、拦河闸坝等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协同做好防汛抢险、抗旱救灾工作。必要时,可提请市防总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业防灾减灾工作,监测农业灾情,提出农业生产救灾资金安排建议,指导农业紧急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指导区县、功能区做好农业抗旱和农田排涝工作;协调种子、化肥等救灾物资的储备和调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区县、功能区加强对畜禽棚舍等的加固保护、动物疫情防控工作等;指导粮食等农产品生产和农业生产节约用水工作;负责及时收集、报送因水旱灾害等造成的农业灾情信息。 市海洋发展局:承担市沿海防汛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检查指导沿海防汛防台风准备和应对处置工作;负责全市渔港水域交通安全和渔业港口管理,做好渔船和沿海水产养殖避风工作,组织水产抗灾和恢复工作;监督管理渔政渔港和渔业安全生产。必要时,可提请市防总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市商务局:负责指导星级以下饭店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并做好安全防范等工作;组织协调防汛抢险、救灾时方便面、火腿肠、矿泉水等生活必需品应急保供工作。 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各旅行社、星级饭店、A级旅游景区加强汛期旅游安全宣传教育并做好安全防范等工作;协助当地区县政府、功能区管委做好A级旅游景区游客的疏散、转移、避险、应急救援等工作,必要时组织关闭相关景区;负责旅游安全应急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指导各级文化旅游部门协助提供受灾人员转移安置场所。 市卫生健康委:指导灾区开展紧急医学救援和卫生防疫工作;灾害发生后,根据需要及时组织调派医疗卫生救援力量支援灾区,参与救治伤员,预防控制传染病发生和流行。 市应急管理局:承担市防总办日常工作;组织协调水旱台风灾害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水旱灾害防治工作;统一协调指挥全市应急救援队伍,统筹应急救援力量建设;依法统一发布灾情信息;建立健全应急物资信息平台和调拨制度,在救灾时统一调度;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下达指令调拨救灾储备物资,管理、分配各类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开展洪涝灾害调查评估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做好灾区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强化灾后全市市场秩序的监督管理。 市城市管理局:承担市城市防汛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指导城市排涝规划的制定和监督实施;指导做好城市排水防涝、城市供水工程设施等安全运行管理,组织城市建成区防汛排涝抢险及应急供水工作;负责指导城市节约用水工作;组织指导做好城区低洼地带的防汛调度、水位监测、动态预警、积水抢排等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可提请市防总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市人防办:负责组织单建人防工程的隐患排查、险情处置和积水排除等,及时传递灾情警报。 日照日报社、日照广播电视台:及时向公众发布、播报灾害性天气预报、雨情、水情、工情、汛情、预警响应等信息;跟踪报道防汛抗旱、抢险救灾活动;向社会宣传防汛抗旱、抢险救灾、自救互救知识等。 市通信发展办:协调通信企事业单位做好公共通信设施的防洪保安和应急抢护,协调调度应急通信设施,做好防汛抢险、抗旱、台风防御、救灾等防汛抗旱通信保障工作。组织协调通信企业及时发布预警响应信息。 市气象局:负责组织天气气候监测和预报预测工作以及气象灾害形势分析和评估,及时发布预报预警信息,向市防总及有关成员单位提供气象信息;负责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参与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处置。 日照海事局:负责组织协调所辖水域海上交通运输船舶防台风、水上搜寻救助工作;负责所辖水域汛期水上交通管制工作,向所辖水域船舶发布航行警(通)告。 市水文中心:负责雨情、水情、墒情监测及发布工作;负责全市大中型水库、主要河道的水情测报和洪水预报工作;开展辖区内暴雨洪水调查与分析工作;做好所辖水文观测站及观测设施防洪防台风安全工作。 日照海洋环境监测站:负责风暴潮、大浪的预报和警报,提供海浪、潮位实况数据。 市供电公司:负责所辖电力设施的防汛安全,组织做好市防总、防洪工程和设施的电力保障,做好防汛抢险、排涝、抗旱、台风防御、救灾的电力供应,加强防汛抗旱突发事件处置现场的应急电力供应。 日照电信公司、日照移动公司、日照联通公司:及时向社会无偿转发各类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信息和防范应对工作信息;落实发生台风暴雨时应急通信手段,保障抢险现场通信等工作。 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组织全市消防救援队伍参加应急抢险救援工作,按照全市应急救援力量联勤联训联调联战工作机制,调度指挥全市应急救援力量开展现场抢险救援工作;协助地方政府转移和救援群众。 武警日照支队:根据防汛抗旱工作需要,担负抗洪抢险、抗旱救灾等任务;协助地方政府维护社会治安、转移和救援群众。 日照城投集团:负责城市供水工程设施的安全运行管理工作,做好所辖工程的安全度汛工作;根据防汛抗旱和抢险救灾需要及时提供有关抢险救灾设备等。 日照交通能源发展集团:负责所辖工程的安全度汛工作,根据防汛抗旱和抢险救灾需要及时提供有关抢险救灾设备和运输工具等。 各区县政府、功能区管委负责统一指挥辖区内的防汛抗旱工作,积极配合、认真落实上级防汛抗旱工作部署。 视险情和灾情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主要职责是执行市委、市政府、市防总的决定和工作部署,及时向市防总报告抢险救灾前线重要情况;指导、协调事发地区县政府、功能区管委开展抢险救灾、群众转移安置、社会维稳等工作;迅速了解、掌握情况,分析灾害发展趋势,组织事发地区县政府、功能区管委研究制定处置方案并组织开展灾害防御和抢险救灾工作;协助事发地区县政府、功能区管委开展善后处理、灾后恢复生产、重建工作。 设立市级现场指挥部时,当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由市委或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在市应急指挥中心坐镇,统筹指挥全市防汛救灾工作;当启动Ⅲ级、Ⅳ级应急响应,由市委副书记或市委常委、副市长、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市长之一在市应急指挥中心坐镇,统筹指挥全市防汛救灾工作。市防总办牵头组建现场指挥部,由市防总的指挥任现场指挥部指挥长,市政府有关负责同志、市应急局、市公安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等主要负责同志和事发地区县政府、功能区管委主要负责同志任副指挥长;市防总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区县政府、功能区管委分管负责人为成员。 现场指挥部成立后,应第一时间与总指挥部建立联络并保持联络通畅,及时报告灾情和救援情况,总指挥部视情向现场指挥部提出处置建议,及时通报上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领导工作要求。现场指挥部应根据突发事件处置进展情况,视情向总指挥部提出救援队伍、装备、物资等需求意见,总指挥部及时协调救援队伍、装备、物资等参与抢险救援工作。 在市级现场指挥部未开设运作前,由事发地政府(功能区管委会)组织开展先期处置,成立与之相适应的区县级现场指挥机构。当市级现场指挥部开设完成后,下级现场指挥机构要纳入市级现场指挥部,及时对接转隶、汇报工作并移交指挥权,在市级现场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现场的各方应急力量负责人要及时到市级现场指挥部点录处报到,报告参与现场处置工作和当前进展情况,接受市级现场指挥部统一领导。 2.3现场指挥部工作组及职责 (1)综合协调组:市应急管理局牵头。负责传达指令并督促落实;做好水旱台风灾害、抢险救灾救援等信息的汇总、报送;协调各工作组遇到的问题;申请上级支援。 (2)专家支持组:市应急管理局牵头(根据灾害类型,从专家库中选取),水旱台风灾害市级行业主管部门配合。负责针对险情提出可行的解决方案;提出人员、物资、装备建议;现场指导及险情研判;参与险情调查、损失评估等工作。 (3)抢险救援组:市消防救援支队牵头,事发地区县政府、功能区管委配合。负责实施专家组制定的抢险方案,指挥现场处置。必要时可按程序请解放军、武警参加抢险救援。 (4)秩序维持组:市公安局牵头。负责现场警戒、交通管制及疏导、治安维护等工作,保障有关车辆、人员优先通行,协助撤离或转移群众,维护现场秩序。 (5)医疗救治组:市卫生健康委牵头。负责调集医疗力量,做好灾区卫生防疫和受伤人员的紧急救治工作。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药品供应保障工作。 (6)疏散安置组:事发地区县政府、功能区管委负责及时组织疏散、转移受威胁居民,并妥善安置,保障被疏散、转移人员的基本生活。 (7)现场信息组:市气象局、市水利局、市水文中心、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等单位负责提供气象、水文、地貌、交通条件、周边水利工程、险情类型、险情位置及周边可能受影响村庄等信息。 (8)交通运输组:市交通运输局、日照海事局负责组织协调运力,抢修损毁道路桥梁,保障相关车辆、船舶及时到位。 (9)物资保障组:市应急管理局牵头。负责应急物资筹集和调拨,保障抢险救援现场的餐饮住宿。 (10)综合保障组: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市通信发展办负责抢险救灾和灾民安置现场油、气、电等供应以及通信联络等协调保障工作。 (11)新闻工作组: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负责水旱台风灾害和抢险救援官方信息发布,组织开展舆情监测研判,负责网络媒体管理,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12)灾情统计组:市应急管理局牵头。负责组织核实灾情,及时发布灾情信息。 (13)善后处置组:事发地区县政府、功能区管委负责组织人员清理巡查现场,防止再次发生险情及次生灾害;对临时征用物资、设备进行补偿;评估灾情,保险理赔,根据情况进行灾后重建。 (14)调查评估组:市应急管理局或由市政府指定单位牵头。负责查明灾情险情原因,评估灾害损失,撰写调查评估报告。 区县政府、功能区管委依法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由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及当地驻军、武装部负责人组成,在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上级党委、政府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地区防汛抗旱工作,按照“三定”方案设置防指办事机构。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明确承担防汛抗旱工作的机构和人员,由乡镇(街道)党政主要负责人负责属地防汛抗旱工作,在上级党委、政府和防指领导下,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有防汛抗旱任务的单位根据需要,设立或明确负责防汛抗旱的机构,负责本单位防汛抗旱工作。 各级党委政府要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坚持上下基本对应原则,结合本地实际健全完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按照“三定”规定优化设置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构建指挥顺畅、运转高效的防汛抗旱指挥体制。 各级要逐级严格落实防汛抗旱责任,压实行业部门监管责任和相关企事业、工程管理单位防汛抗旱责任,压紧巡查值守、预警发布、转移避险安置等重点环节防汛抗旱责任。各级防指要落实并公布防汛抗旱责任人。有防汛抗旱任务的部门、单位要落实本部门、单位责任人。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落实河道重要堤防、水库、重要设施防汛责任人,建立健全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责任体系。 各级、各有关部门按照县级以上政府有关规划推进各类防洪工程建设、水利工程建设、水毁工程修复、病险水利工程设施除险加固等工程建设和城市排水防涝能力建设,指导和监督防洪工程管理单位做好日常管理,确保工程安全度汛。 各级防指及有关成员单位要及时修订完善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各类河道(湖泊)防御洪水方案、水库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和防御洪水方案、城市防洪应急预案、山洪灾害防御预案和部门防汛抗旱相关预案等各类防汛抗旱预(方)案,按有关规定报批并组织实施。 有防汛抗旱任务的村居(社区)要紧密结合当地防汛抗旱特点,制定完善简便实用的预案。重点完善责任人落实、风险隐患排查、预警接收与发布、联防联控、转移避险、现场管控和应急处置等方面内容。 承担防汛任务的企事业单位,要在开展洪涝灾害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编修本单位预案,按程序审定印发并负责实施。 各级防指及有关单位要按照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建设规划有关要求和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需要,按照分级储备、分级管理和分级负担原则,做好防汛抗旱物资储备工作。各级政府应建立健全应急救援期社会物资、运输工具、设施装备等征用和补偿机制。 区县政府、功能区管委应按照《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健全应急救援力量联调联战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日政办字〔2020〕64号)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做好应急救援联调联战工作,建立完善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抢险救灾的应急协调机制,加强基层防汛抗旱服务组织建设。 工程管理单位应组建专(兼)职抢险队伍,按需要配备工程抢险装备器材,承担巡堤查险、险情应急处置等任务。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社区)应当组织群众参加抗洪救灾。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区县政府、功能区管委负责本区域内的人员转移工作。组织落实应急避难场所并及时向社会公告,提前部署做好转移安置各项准备工作。人员转移补助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人员转移工作应当明确相应责任人,落实相应责任制。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实施本区域内的人员转移工作。村居(社区)应当协助做好人员转移工作。应急管理、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海洋发展、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城市管理、气象、水文、海事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人员转移相关工作。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负责做好本单位人员转移工作。 各区县政府、功能区管委、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社区)和相关单位应当编制人员转移方案,统计管辖范围内需转移人员数量和实际转移人员数量,针对可能受洪涝灾害、台风影响区域的转移人员建立台账,登记造册,建立档案,确定转移避险路线,工具、安置地点,落实转移避险保障措施,组织开展人员转移演练。 区县政府、功能区管委应完善政府救助、保险保障、社会救济、自救互救“四位一体”的自然灾害救助机制,提升灾害救助质量和水平,帮助受灾群众快速恢复生产生活,避免因灾返贫、因灾致贫,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因灾集中安置群众,应在12小时内得到基本生活救助。按照《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开展民生综合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日政办字〔2017〕91号)要求,发挥保险机制在减灾救灾工作中的作用。 防汛抗旱检查实行单位自查、行业检查、综合检查等方式,以责任制、体制机制、工程设施、预案编制与演练、物资保障、队伍建设、值班值守、人员转移避险等方面为重点,排查梳理安全隐患和薄弱环节,落实整改措施、责任、时限,确保防汛抗旱工作顺利开展。 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海洋发展、城市管理、气象、水文等市防总有关成员单位要发挥行业部门的专业优势,加强专家力量建设,强化信息共享、联合值班值守和会商,切实做好防汛抗旱技术支撑工作,及时提出工作建议,按照市防总部署参与检查督导、抢险救援、抗旱救灾、调查评估和人员培训等工作。 各级防指应不断完善应急指挥调度系统等系统(平台)建设,做好防汛抗旱信息资源共享,推进大数据、云计算、地理信息等新技术新方法运用,提高灾害信息获取、预报预测、风险评估、应急保障能力。统筹协调专业技术力量,支撑服务防汛抗旱救灾工作。 3.9宣传培训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单位,在汛前开展防汛抗旱社会宣传,提高群众避险自救能力和防灾减灾意识。市县级防指组织区县、功能区行政首长进行防汛抗旱培训,提高领导干部防汛抗旱应急处置能力。各区县、功能区防指要加强对乡镇(街道),村居(社区)防汛抗旱责任人的培训。 各级气象、水利、水文、自然资源和规划、海洋监测等部门应加强对暴雨、洪水、台风、风暴潮、地质灾害、旱情等的监测和预报,将结果报告有关防汛指挥机构,并按权限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遭遇重大灾害性天气时,应加强联合监测、会商和预报,尽可能延长预见期,并对未来可能发展趋势及影响作出评估,将评估结果报告有关防汛指挥机构。 4.1.1气象水文海洋信息监测 各级气象、水利、水文、自然资源、海洋监测等部门应加强对台风、暴雨、洪水、旱情、地质灾害、风暴潮的监测和预报,及时发布有关信息。 4.1.2工程信息监测 水利、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工情、险情监测,及时将重要工程信息报同级政府和防指。 4.1.3洪涝(台风)灾情信息监测 洪涝(台风)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以及对群众财产、农林牧渔、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水电设施等方面的影响。 洪涝(台风)灾情发生后,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定,及时收集灾情,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及时报送同级政府和防指,并跟踪核实上报,为抗灾救灾提供准确依据。 4.1.4旱情信息监测 旱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影响人口等。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成员单位要根据部门工作职责,掌握雨水情变化、当地蓄水情况、农田土壤墒情和城乡供水情况,加强旱情监测,按规定上报受旱情况,遇旱情快速发展时应及时加报。 各有关部门应按照本行业职责要求,做好相关预警信息发布工作。 4.2.1暴雨预警 暴雨预警等级由市气象局根据降雨时间和雨量确定,暴雨预警信号由低到高划分为四级,即Ⅳ、Ⅲ、Ⅱ、Ⅰ,预警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 各级气象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发布降雨和短临预报预警。暴雨预报预警区内各级各部门统筹部署防范应对工作,结合行业风险特点,向有关区县和功能区、乡镇(街道)、工程管理单位提出风险管控要求并督促落实。暴雨预报预警区内的有关政府和管委、乡镇(街道)要根据当地防汛工作实际,加强监测预警,组织落实落细防范措施,紧盯山洪、地质灾害易发区、城乡易涝区、工程薄弱段等重点部位和薄弱环节,提前采取“五停”(停课、停工、停产、停运、停业)措施,果断组织转移危险区群众,先期处置突发险情,全力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4.2.2洪水预警 洪水预警等级由市水文中心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及台风影响程度和范围确定,并报同级防指和水行政主管部门。 发生强降雨,主要行洪河道、水库出现涨水时,各级水利、水文部门要做好洪水预报工作,及时向同级防指和有关部门报告水位、流量实测情况和洪水变化趋势,并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当河道湖泊达到警戒水位或警戒流量并预报继续上涨时,或大中型水库达到防洪高水位(或允许壅高水位)或小型水库接近设计水位(或达到警戒水位)并预报继续上涨时,水利、水文部门应发布洪水预警,并报同级防指。应急管理部门按照同级防指部署,组织指导有关方面提前落实抢险队伍、预置抢险物资、视情开展巡查值守、做好应急抢险和人员转移准备。 4.2.3山洪地质灾害预警 水利、自然资源和规划、气象等部门要密切联系,相互配合,实现信息共享,提高预报水平,及时发布预报警报。山洪灾害防治区内区县政府、功能区管委及乡镇(街道)党委政府要根据山洪灾害的成因和特点,主动采取预防、预警和避险措施,及时组织群众转移避险。 4.2.4台风灾害预警 台风预警等级由市气象局根据台风影响程度和范围确定,台风预警信号根据逼近时间和强度由低到高划分为四级,即Ⅳ、Ⅲ、Ⅱ、Ⅰ,预警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 各级气象部门要密切监视台风动向,做好未来趋势预报,及时将台风(含热带风暴、热带低压)中心位置、强度、移动方向和速度等信息报告同级政府和防指。预报将受台风影响的区县、功能区要做好防台风工作,加强对建筑工地、危房、仓库、交通道路、电信电缆、电力电线、户外广告牌等公用设施的检查、加固,做好船只回(择)港避风,海上作业人员上岸、危险区域人员转移和安置工作。 4.2.5风暴潮和海浪预警 风暴潮和海浪预警等级由日照海洋环境监测站根据受热带气旋影响确定。风暴潮预警和海浪预警由低到高均划分为四级,即Ⅳ、Ⅲ、Ⅱ、Ⅰ,预警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 海洋监测部门负责海洋观测和海洋预报、预警,按照职责向公众统一发布海洋灾害预警。 4.2.6干旱预警 干旱预警等级根据干旱缺水程度,按照《干旱评估标准》,划分为轻度干旱、中度干旱、严重干旱和特大干旱四个等级,即Ⅳ、Ⅲ、Ⅱ、Ⅰ,预警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 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掌握旱情,适时发布干旱预警。因旱导致供水水源短缺出现供水危机时,供水部门(单位)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防指报告,通知用水单位、个人做好节水、限时供水和储备应急用水的准备。 市防总综合各行业部门发布的各类预警信息,及时组织会商研判,适时发布防汛、防台风、抗旱相应级别预警。 防汛预警等级:防汛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均划分为四级,即Ⅳ、Ⅲ、Ⅱ、Ⅰ,预警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 预警范围:全市受暴雨、洪水等影响区域。 预警内容:预警级别、起始时间、预计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构等。 预警发布途径:市防总以文电、预警平台或短信等形式发布市级防汛预警。有关防总成员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在本系统内传发相应防汛预警信息。新闻单位应根据防汛预警级别按有关要求及时播报相关信息。 预警防御重点工作:(1)落实防汛责任制,责任人立即上岗,加强防汛值班及巡查值守;(2)加强专家会商,做好监测、预测、预报、预警,及时向公众发布汛情信息;(3)落实防汛应急预案、防洪调度方案、涉水工程度汛方案及应急处置措施;(4)组织山洪地质灾害、城乡低洼地区、危旧房屋等危险区域人员避险转移;(5)加强工程巡查排险,确保水库、河道、闸坝等水利工程安全;(6)做好下穿式立交桥、低洼地段、涵洞等易积水区域和地下停车场、地下商城、人防工程等重点部位的安全防范工作;(7)落实水上交通应急管控措施;(8)落实城市交通、市政、供电、通信等重要基础设施、重要企业以及军事设施等的防汛安全措施;(9)做好抢险救灾物资供应及抢险救灾队伍准备;(10)做好公众防灾避险宣传工作。 4.3.1.1防汛Ⅳ级预警(蓝色) 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经会商综合研判后,发布Ⅳ级预警(蓝色): (1)市气象局发布暴雨蓝色预警信号(未来12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且全市有预报降雨区域在过去7天内累计平均降雨量80毫米以上; (2)市区或全市约1/2乡镇12小时降雨量已经达到50毫米以上,且市气象局预报降雨可能持续; (3)其他需要发布防汛蓝色预警的情况。 防汛Ⅳ级预警(蓝色)应采取的预警措施: (1)市防总做好启动防汛应急响应准备。市防总办主任或副主任主持会商,部署防汛有关工作。 (2)市防总成员单位结合气象部门防御指南,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启动应急响应准备。有行业防汛任务的市防总成员单位负责同志要结合行业特点和预警防御重点工作,做好防汛有关工作。 (3)日照日报社、日照广播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及时播报防汛预警信息。 4.3.1.2防汛Ⅲ级预警(黄色) 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经会商综合研判后,发布Ⅲ级预警(黄色): (1)市气象局发布暴雨黄色预警信号(未来6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且全市有预报降雨区域在过去7天内累计平均降雨量100毫米以上; (2)市区6小时降雨量已经达到50毫米以上或全市约2/3乡镇日降雨量已经达到50毫米以上,且市气象局预报降雨可能持续; (3)其他需要发布防汛黄色预警的情况。 防汛Ⅲ级预警(黄色)应采取的预警措施: (1)市防总做好启动防汛应急响应准备。市防总办主任或副主任主持会商,视情部署人员提前转移避险、“五停”(停课、停工、停产、停运、停业)等方面防御工作。根据汛情发展情况,提前做好市级防汛队伍、物资调度运用准备。 (2)市防总成员单位结合气象部门防御指南,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启动应急响应准备。有行业防汛任务的市防总成员单位分管负责同志要结合行业特点和预警防御重点工作,部署本行业防汛有关工作,及时采取相应的防范应对措施,重要情况随时报送市防总办。 (3)日照日报社、日照广播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及时播报防汛预警信息。 4.3.1.3防汛Ⅱ级预警(橙色) 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经会商综合研判后,发布Ⅱ级预警(橙色): (1)市气象局发布暴雨橙色预警信号(未来3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且预报降雨区域在过去3天内累计平均降雨量达100毫米以上; (2)市区或全市约1/2乡镇日降雨量已经达到100毫米及以上,且市气象局预报降雨可能持续; (3)其他需要发布防汛橙色预警的情况。 防汛Ⅱ级预警(橙色)应采取的预警措施: (1)市防总做好启动防汛应急响应准备。市防总指挥或副指挥主持会商,部署人员提前转移避险、“五停”(停课、停工、停产、停运、停业)等方面防御工作,加强汛情的实时调度,充分做好市级防汛队伍、物资的调度准备工作,有关情况及时通报解放军、武警部队,做好抢险救灾准备。 (2)市防总有关成员单位分管负责同志和业务骨干在市应急救援指挥中心集中办公。市防总有关成员单位结合气象部门防御指南,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启动应急响应准备。市防总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结合行业特点和预警防御重点工作,部署本行业防汛有关工作,必要时派出工作组和专家组赶赴一线指导行业防汛工作,重要情况随时报送市防总办。 (3)日照日报社、日照广播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实时播报防汛预警信息,并不定期播报汛情通报。 4.3.1.4防汛Ⅰ级预警(红色) 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经会商综合研判后,发布Ⅰ级预警(红色): (1)市气象局发布暴雨红色预警信号(未来3小时内降雨量将达10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10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且预报降雨区域在过去3天内累计平均降雨量达100毫米以上; (2)市区12小时降雨量已经达到100毫米以上或全市约2/3以上乡镇日降雨量已经达到100毫米及以上,且市气象局预报降雨可能持续; (3)其他需要发布防汛红色预警的情况。 防汛Ⅰ级预警(红色)应采取的预警措施: (1)市防总做好启动防汛应急响应准备。市防总随时召开紧急会商会或专题会商会,由市防总总指挥或指挥主持,部署人员提前转移避险、“五停”(停课、停工、停产、停运、停业)等方面防御工作。市防总派出督导组赴一线指导防汛工作,督导检查人员转移等预防措施落实情况。 (2)市防总有关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和业务骨干在市应急救援指挥中心集中办公。市防总成员单位结合气象部门防御指南,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启动应急响应准备。有市防总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结合行业特点和预警防御重点工作,部署本行业防汛工作,及时派出工作组和专家组赶赴一线指导行业防汛工作,重要情况随时报送市防总办。 (3)各新闻媒体实时播报预警信息和汛情通报。 防台风预警等级:防台风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划分为四级,即Ⅳ、Ⅲ、Ⅱ、Ⅰ,预警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 预警范围:全市受台风影响区域。 预警内容:预警级别、起始时间、预计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构等。 预警发布途径:市防总以文电、预警平台或短信等形式发布市级防台风预警。有关防总成员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在本系统内发送相应防台风预警信息。新闻单位应根据防台风预警级别按有关要求及时播报相关信息。 受台风影响,气象部门发布暴雨预警信号的,需同时发布防汛预警,落实防汛预警措施。 防御重点工作:(1)做好人员转移、船只避险工作;(2)准备启用避灾安置场所,妥善安置转移群众;(3)沿海基础设施、高层建筑工地、广告牌、铁塔、行道树、电线杆、天线等高空设施防风安全保障;(4)做好交通安全管制工作;(5)做好抢险救灾物资及抢险救灾队伍准备;(6)做好预测、预报、预警,及时向公众发布台风信息与防御指令;(7)做好公众防灾避险宣传工作。 在各级防台风预警响应期间,根据联合会商意见,重点区域实行“五停”(停课、停工、停产、停运、停业)。除承担抢险救灾和保障社会基本运行任务的人员外,其他人员减少外出。各抢险救灾和民生保障单位要采取措施做好供水、供电、供气、交通、通信、医疗防疫和食品供应等救灾救助准备工作。 4.3.2.1防台风Ⅳ级预警(蓝色) 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经会商综合研判后,发布Ⅳ级预警(蓝色): (1)气象部门发布全市台风蓝色预警信号,24小时内可能或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沿海或内陆平均风力达6级以上,或阵风8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2)海洋监测部门发布风暴潮蓝色警报,受热带气旋系统影响,预计未来日照港或岚山港验潮站的潮位值达到蓝色警戒潮位(日照港519cm、岚山港595cm)。 防台风Ⅳ级预警(蓝色)应采取的预警措施: (1)市防总做好启动防台风应急响应准备。市防总办主任或副主任主持会商,视情部署人员提前转移避险、“五停”(停课、停工、停产、停运、停业)等防御工作,有关情况报市防总办。 (2)市防总成员单位结合气象、海洋监测部门防御指南,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启动应急响应准备。市防总成员单位负责同志结合行业特点和预警防御重点工作,部署防台风、防风暴潮有关工作。 (3)日照日报社、日照广播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及时播报防台风、防风暴潮预警信息。 4.3.2.2防台风Ⅲ级预警(黄色) 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经会商综合研判后,发布Ⅲ级预警(黄色): (1)气象部门发布全市台风黄色预警信号,24小时内可能或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沿海或内陆平均风力达8级以上,或阵风10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2)海洋监测部门发布风暴潮黄色警报,受热带气旋系统影响,预计未来日照港或岚山港验潮站的潮位值达到黄色警戒潮位(日照港539cm、岚山港613cm)。 防台风Ⅲ级预警(黄色)应采取的预警措施: (1)市防总做好启动防台风应急响应准备。市防总副指挥或市防总办主任主持会商,部署人员提前转移避险、“五停”(停课、停工、停产、停运、停业)等方面防御工作,督导重点区域、重点防御对象安全防护措施落实情况。根据台风发展态势,提前做好市级应急队伍、物资调度运用准备。市防总有关责任人、专家到岗到位,加强重点防御区域、工程调度,督导落实防台风、防风暴潮措施。 (2)市防总有关成员单位分管负责同志和业务骨干在市应急救援指挥中心集中办公。市防总成员单位结合气象、海洋监测部门防御指南,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启动应急响应准备。市防总有关成员单位分管负责同志结合行业特点和预警防御重点工作,部署防台风、防风暴潮有关工作,重要情况随时报送市防总办。 (3)日照日报社、日照广播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及时播报防台风、防风暴潮预警信息。 4.3.2.3防台风Ⅱ级预警(橙色) 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经会商综合研判后,发布Ⅱ级预警(橙色): (1)气象部门发布全市台风橙色预警信号,12小时内可能或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沿海或内陆平均风力达10级以上,或阵风12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2)海洋监测部门发布风暴潮橙色警报,受热带气旋系统影响,预计未来日照港或岚山港验潮站的潮位值达到橙色警戒潮位(日照港559cm、岚山港631cm)。 防台风Ⅱ级预警(橙色)应采取的预警措施: (1)市防总做好启动防台风应急响应准备。市防总指挥或副指挥主持会商,部署人员提前转移避险、“五停”(停课、停工、停产、停运、停业)、重点桥梁和危险区域管制等重要防御工作。市防总对各区县、功能区及重点乡镇(街道)加强实时调度,督促落实防御措施,并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解放军、武警等做好抢险救灾准备。 重点水库、主要河道防汛责任人、专家和工程技术责任人到岗到位,督导落实防台风防风暴潮措施。
日照市地震应急预案
1 总 则1.1 编制目的提高应对地震灾害能力,保障地震应急与救援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减轻地震灾害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山东省地震应急与救援办法》《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山东省地震应急预案》和《日照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含海域)内,或发生在其他地区波及本市的地震灾害及事件的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以人为本、减少损失;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协同联动、资源共享。 1.5 风险评估日照市东临南黄海地震带,沂沭断裂带纵穿莒县和五莲县,具备发生中强地震的构造背景,历史曾发生1668年郯城—莒县M8.5级地震。根据震害评估,一旦发生M5.0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将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可能引发地震地质灾害,并伴有火灾、海啸、环境污染等次生灾害。 1.6 应急预案体系市地震应急预案体系由市地震应急预案,各区县、功能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地震应急预案和市相关部门(单位)及地震后可能产生严重影响的重点企业和重点单位地震应急预案组成。 2 组织指挥体系地震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市防震救灾指挥部、防震救灾现场指挥部和区县、功能区防震救灾指挥部等组成。 2.1 市防震救灾指挥部市防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市防震减灾和抗震救灾工作。其办事机构市防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 2.1.1 市防震救灾指挥部组成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应急管理的副市长 副指挥长:市政府协管应急管理的副秘书长、日照军分区有关负责同志和市应急管理局、武警日照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主要负责同志。 成员: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科学技术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海洋发展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城市管理局、市科学技术协会、日照军分区、武警日照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等部门(单位)的负责同志。 2.1.2 市防震救灾指挥部主要职责传达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决策部署,领导全市防震减灾和抗震救灾工作;统筹全市地震灾害防范应对和防震减灾救灾综合能力提升工作;决定启动地震应急响应、宣布地震灾区进入应急期;了解和掌握震情、灾情、社情、民情及发展趋势,并组织信息发布与宣传;决定重点目标保护和交通管制等应急措施;决定派遣紧急救援队和各类抢险抢修专业队伍,指挥协调人员搜救和抢险救援行动;组织指挥伤员救治、转运及遇难人员善后处理;决定派出市防震救灾现场指挥部;组织调运救灾物资,安置受灾群众,保障灾区群众生活供应;核实灾情,下拨抗震救灾资金;协调本地驻军、武警部队参加抢险救灾;请求省政府派遣紧急救援队,协调有关厅局进行对口支援;组织协调市内外相关政府和社会组织对灾区实施紧急救援和支援;执行上级党委、政府其他任务,配合和协助省防震救灾指挥部的应急救援行动。 2.1.3 市防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各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按照市防震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市委宣传部:统筹协调全市防震救灾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负责将防震救灾规划列入市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体系;统筹协调全市煤电油气运保障工作,组织煤、电、油、气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紧急调度和交通运输综合协调;负责全市市场价格的监测、预警,拟定价格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负担市级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动用指令按照程序组织调出。 市教育局:负责将防震减灾救灾教育纳入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安全教育内容并组织实施,督促、指导编制校园地震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疏散演练;与应急部门共同开展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创建;对校舍和学校周边的地震安全隐患进行排查治理;震后组织学生转移和安置,协助提供受灾人员转移安置场所;适时组织学生复课,维持正常教学秩序。 市科学技术局:加强对防震减灾救灾新技术、新方法研究和应用的支持指导,鼓励支持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开展地震应急管理、预防、应急救援和救援装备等科学技术研究和支撑;加强防震减灾救灾科普宣传,提高社会公众防震减灾科学素质。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指导协调纳入应急物资储备生产任务企业的生产能力建设及紧急生产的组织工作;根据地震监测机构确定的地震易发区范围,配合有关部门指导地方政府开展工业企业危险厂房加固工程,提高工业企业基础设施防震抗灾能力;配合做好工业行业灾情调查核实,指导和协调灾后工业行业恢复生产;组织协调各通信运营企业,修复被毁损的通信设施,启动应急通信系统,优先保障防震救灾指挥通信畅通。 市公安局:负责依法打击破坏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依法打击制造、传播地震谣言和盗窃、哄抢防震救灾物资及其他干扰妨碍地震应急处置的违法犯罪;协助地方政府转移和救援受灾群众。 市财政局:负责将本级防震减灾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市级财政预算;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原则,负责市级防震救灾相关资金保障工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为地震观测环境所需场地提供保障和政策支持,划定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中,依法征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的意见,合理布局抗震救灾通道和应急避难场所;负责涉震地质灾害的监测预警、风险调查、涉震地质灾害综合治理和避险移民搬迁等工作;做好防震减灾工作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参与指导、协调灾后重建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城乡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抗震设防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城乡建设抗震防灾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灾区开展因灾毁损房屋建筑的安全性鉴定、修复;参与指导、协调房屋建筑工程灾后重建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全市范围内所辖交通运输基础设施落实抗震设防要求;承担抗震救灾工作的交通运输保障;协调解决交通运输保障中的重大问题,负责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做好所辖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隐患排查、抢修等,维护公共交通运营秩序;协调有关单位落实防震救灾物资及紧急避险人员运输车辆的储备、调集和运输工作,保障指挥车辆、抢险救灾车辆道路畅通;配合公安交警部门做好因地震等引发交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市水利局:组织全市范围内水利工程设施落实抗震设防要求;指导受地震损坏损毁的水利部门管理的水利工程的修复;承担震后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参与指导协调灾后水利工程重建工作。 市海洋发展局:指导震后海洋灾害防治工作,开展海洋灾害监测预警和工程治理工作,参与海洋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为灾后渔业重建提供技术指导服务。 市商务局:地震灾害发生后组织抗灾救灾和应急生活必需品物资供应;组织协调、督促检查有关单位做好应急生活必需品储备、调拨和供应工作。 市卫生健康委:指导卫生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开展防震减灾卫生知识健康教育宣传;组织指导震后紧急医学救援和卫生防疫工作;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等公共卫生的监督管理;及时提供受灾区域疫情与防治意见;指导协调区县政府、功能区管委组织卫生健康机构实施灾区医疗保障工作。 市应急管理局:承担市防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指导防震救灾预案体系建设、预案演练和防震减灾救灾知识宣传教育;负责全市地震监测和震情跟踪工作;监督检查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收集、上报震情、灾情、社情和民情,向市政府提出启动市级应急响应建议;协助组织地震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灾情调查工作。 市城市管理局:负责组织震后市政公用、园林绿化、市容环卫设施的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按分工组织落实做好相关市属公园(绿地)的应急避难场所的维护管理工作。 市科学技术协会: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全市公民科学素质建设规划和科普工作计划;组织相关学会、协会和科协组织开展经常性、群众性防灾减灾救灾科普活动。 日照军分区:负责协调驻日照有关部队、组织指挥民兵开展地震应急演练活动;结合民兵应急救援分队建设,依托基干民兵队伍建立地震应急救援队;根据军地抢险救灾协调联动机制,协调驻日照有关部队、组织指挥民兵参加抢险救灾工作;协助地方政府转移和救援群众。 武警日照支队:负责加强武警日照地震救援队伍建设;组织、指挥所属武警部队开展地震应急演练活动;组织指挥所属武警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工作;协助地方政府转移和救援群众;组织指挥武警部队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和全市社会稳定工作。 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加强全市消防救援队伍地震灾害应急救援能力建设;组织指挥各级消防救援队伍开展地震应急演练活动;按照全市应急救援力量联勤联训联调联战工作机制,组织指挥全市消防救援力量开展现场抢险救援工作;协助转移和救援群众。 2.1.4 市防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市防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是市防震救灾指挥部的办事机构。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日照军分区、武警日照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等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同志兼任。 其主要职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市震情监视跟踪和应急准备工作,组织开展地震应急工作检查;组织协调全市地震应急救援工作;提出启动市级应急响应级别建议;汇集上报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进展情况;提出具体的应急方案和措施建议;贯彻上级的指示和部署;掌握震情监视和分析会商情况;组织地震灾害损失调查和评估;组织新闻发布会,开展防震抗震救灾宣传活动;起草市防震救灾指挥部文件、简报,负责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承担市防震救灾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2.1.5 市防震救灾指挥部工作组及职责根据地震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市防震救灾指挥部下设10个工作组(工作组可根据实际进行增减调整),具体组成和职责分工如下: (1)综合协调组:由市应急管理部门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消防救援等部门(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收集和汇总震情、灾情及应急救援情况;协助指挥长组织实施防震抗震救灾行动;负责向灾区和各有关部门(单位)传达国务院和省、市政府的部署要求;组织发布震情、灾情信息;负责提出具体的抗震救灾方案和措施建议;协调各方应急、抢险、救灾工作。部署维护救灾现场交通秩序,协调辖区驻军派遣抢险救灾队伍;协调解决抢险救灾中的重大问题;及时掌握灾情、震情、险情及其发展趋势,协调跨市抗震救灾工作和临震应急事项办理,负责指挥部的会议、活动和文电工作。 (2)专家支持组:由市应急管理部门牵头,市消防救援、武警、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海洋发展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城市管理局、市气象局、通信、供电等相关行业专家组成。 主要职责:承担防震抗震救灾决策技术咨询;向市防震救灾指挥部提出紧急处置措施建议;参加生命紧急救援和工程抢修抢险应急处置;受市防震救灾指挥部委托对有关处置方案进行综合评估等。 (3)抢险救灾及次生灾害防御组:由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部门牵头,驻军、武警、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海洋发展局、市城市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等部门(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灾区抢险救灾,组织指挥各类救援队伍,组织搜救被困群众和受伤人员;组织各类次生灾害处置及特殊建筑物抢险;组织对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地点和设施采取紧急防护措施;组织对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的监测预警和危险化学品等污染物防控。 (4)医疗救护防疫组:由市卫生健康部门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部门(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组织医疗救护队伍,调集医疗器械、药品,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监督、监测灾区生活饮用水、食品卫生和药品安全,预防和控制各种疫情;负责开展对震后动物尸体的无害化处理、饲养场所的消毒,防止人畜共患传染病和动物疫情发生;组织协调殡仪馆,做好遇难人员遗体火化工作。 (5)受灾人员安置组:由市应急管理部门和受灾区县政府、功能区管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生态环境局等部门(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实施受灾群众救助工作及相应的资金物资保障;调配帐篷、衣被、食品、药品、饮用水、燃料等生活必需品供应和救援人员基本生活必需品供应;指导受灾区县、功能区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安置;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灾区市场供应。 (6)交通及基础设施保障组:由市交通运输部门牵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海洋发展局、供电、铁路、机场等部门(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抢修被毁坏交通设施;建立应急救援通道,确保救援车辆通行畅通;紧急调拨运输工具,保证抢险救援人员、物资运输,伤员转运及受灾群众疏散;负责组织通讯、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城市基础设施工程抢修;负责水库安全,组织水利设施抢险抢修,监测水质和防控污染,研究解决饮用水水源安全问题;负责清理灾区现场,对危险建筑物实施工程排险。 (7)社会治安组:由市公安部门牵头,驻军、武警等部门(单位)和受灾区县政府、功能区管委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协调、维护震后社会治安秩序,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负责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打砸盗抢等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加强社会治安秩序管控;负责灾区道路交通管制,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协调相关部门(单位)疏导解决由地震引发的各种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稳定;组织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涉密部门等重要场所的警戒。 (8)宣传报道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委网信办、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科协等部门(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震情、灾情、抗震救灾信息新闻发布和宣传报道工作;负责灾区群众的应急知识和科普知识宣传工作;负责网络舆情监控;开展舆情收集分析,组织对境外的信息发布,正确引导国内外舆论;及时澄清地震谣传或误传信息,安定民心。 (9)后勤保障组: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民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市红十字会等部门(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防震抗震救灾物资保障和资金保障;负责储备帐篷、衣被、食品、药品、饮用水等生活必需物资;制定防震抗震救灾所需专项资金的筹集、预算和支出管理办法;管理抗震救灾的捐赠事宜;管理使用物资、善款。 (10)恢复重建组:由受灾区县政府、功能区管委牵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城市管理局等部门(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对地震造成的损失进行快速评估;负责公共建筑、住宅和临时安置点的地震应急评估,对灾区各类建筑、道路、桥梁、设施的安全等级进行划分;负责制定恢复重建规划,指导灾区恢复生产;负责落实有关扶持资金、物资,指导协调灾后重建工作。 2.2 市防震救灾现场指挥部市防震救灾现场指挥部由市防震救灾指挥部派出,在市防震救灾指挥部领导下组织指挥地震现场应急救援和救灾工作,主要由参加现场应急救援的市防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受灾区县政府、功能区管委负责同志和专家组成。根据地震应急处置工作需要,防震救灾现场指挥部视情况成立若干工作组开展工作。 其主要职责:组织指挥和协调灾区抗震救灾工作;传达国家、省和市委、市政府有关抗震救灾工作的部署要求,研究安排灾区抗震救灾行动,督促检查贯彻落实情况;调查、研究、统计、评估灾区抗震救灾需求,提出意见建议,及时向市防震救灾指挥部报告;组织指挥和协调各类救援队伍、志愿者等开展人员搜救、紧急救援和工程抢险排险;实施重点目标保护、交通管制、维护社会稳定;组织开展现场震情监测、地震烈度调查和灾害损失评估;指导协调和帮助灾区政府转移、安置、救济灾民,调运救灾物资等工作。 2.3 县级防震救灾指挥部区县政府、功能区管委根据本级地震应急预案成立防震救灾指挥部,指挥和协调当地的抗震救灾工作,实施先期应急救援,贯彻落实国家、省、市防震救灾指挥部部署,配合和协助国家、省、市防震救灾指挥部的应急救援行动。 3 应急处置3.1 信息报告3.1.1 震情速报当我市发生M≥2.3级或遭遇同等影响的地震时,市应急管理局立即按照有关规定向市委、市政府、省应急管理厅、省地震局报告。与此同时,收集震情资料并进行分析处理,密切监视震情发展,研判地震发展趋势并提出意见,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3.1.2 灾情速报地震灾情发生后,各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各区县、功能区及时将灾情报告市防震救灾指挥部;市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单位)迅速开展灾情收集、分析研判工作,并及时报告市防震救灾指挥部;公安、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单位)负责收集人员伤亡、失踪或被困等情况,向市防震救灾指挥部报告。地震灾情速报内容主要包括:地震影响范围、人员伤亡、建(构)筑物损毁、经济损失及社会影响等。 3.2 先期处置地震灾害发生后,灾区所在的区县、功能区防震救灾指挥部按照本级应急预案,组织指挥辖区地震应急处置工作,立即发动当地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开展救援抢险等工作,并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市防震救灾指挥部报告震情和灾情。必要时,提出援助请求。市防震救灾现场指挥部成立后,配合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3.3 应急响应3.3.1 市级应急响应分级根据震情、灾情(初判震级、死亡失踪人数、紧急安置人数等)及省级层面的应对工作安排,立足本市实际,市级层面的地震应急响应,划分为Ⅰ、Ⅱ、Ⅲ和Ⅳ级四个级别。
市级地震应急响应分级表
3.3.2 各级应急响应启动程序(1)Ⅰ级应急响应启动 ①地震灾害发生后,市应急管理局迅速将震情和了解到的灾情报告市委、市政府、市防震救灾指挥部和省应急管理厅、省地震局,根据初判指标向市政府提出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的建议;通过宣传部门利用各种媒介向社会发布地震信息。 ②报市政府同意后,市防震救灾指挥部立即启动应急响应,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市抗震救灾先期处置工作,并报告省政府。 ③市有关部门(单位)派出联络员参加市防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工作;按照市防震救灾指挥部的部署和各自地震应急预案的要求,组织对灾区支援,做好本部门、本系统的地震应急工作。 ④省政府Ⅰ级、Ⅱ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市防震救灾指挥部在省防震救灾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协调、指挥下,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2)Ⅱ、Ⅲ级应急响应启动 ①地震灾害发生后,市应急管理局迅速将震情和了解到的灾情报告市委、市政府、市防震救灾指挥部和省应急管理厅、省地震局,根据初判指标向市政府提出启动Ⅱ、Ⅲ级应急响应的建议;通过宣传部门利用各种媒介向社会发布地震信息。 ②报市政府同意后,市防震救灾指挥部立即启动应急响应,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市抗震救灾工作,并报告省政府。 ③市有关部门(单位)派出联络员参加市防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工作;按照市防震救灾指挥部的部署和各自地震应急预案的要求,组织对灾区支援,做好本部门、本系统的地震应急工作。 (3)Ⅳ级应急响应启动 地震灾害发生后,市应急管理局迅速将震情和了解到的灾情报告市委、市政府、市防震救灾指挥部和省应急管理厅、省地震局,根据初判指标提出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的建议;通过宣传部门利用各种媒介向社会发布地震信息。市防震救灾指挥部根据灾区需求,派出工作组指导和协助区县、功能区防震救灾指挥部开展地震应急工作。 3.3.3 指挥协调(1)启动Ⅲ级以上应急响应时,市防震救灾指挥部按照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专业救援的要求,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①分析、判断地震趋势,了解、掌握灾情,确定抗震救灾工作方案。成立并派遣市防震救灾现场指挥部,赶赴灾区组织、指挥和协调现场抗震救灾工作。 ②派遣市消防救援支队等各类专业抢险救援队伍,提请、衔接日照驻军、武警及民兵、预备役部队,赶赴灾区抢救被埋压人员和被困群众。迅速组织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开展伤员紧急救治;协调伤员的转移、接收与救护;组织开展卫生防疫,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疫情的发生。 ③迅速组织各类工程抢修抢险专业队伍,修复毁坏的公路、铁路、航空、港口、水利、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 ④受灾区县政府、功能区管委迅速组织群众防震避震、自救互救,动员社会组织、志愿者及社会公众参与地震应急和救援行动,组织各类救援队开展紧急救援活动。 ⑤受灾区县政府、功能区管委迅速启用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设置临时住所和救灾物资供应点,组织转移和安置灾民;迅速启用救灾准备金和各类救灾物资,保障灾民食品、饮用水等基本生活需求。 ⑥迅速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关闭人员密集场所,停止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生产经营活动;划定可能引发次生灾害的危险区域和警戒区域,设置警戒标志,并采取紧急防控措施。 ⑦依法采取紧急措施,维护社会秩序,维持社会治安,保护重点目标和场所。 ⑧组织市有关部门和市内非受灾区县政府、功能区管委对受灾区县进行支援。 ⑨向省政府报告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工作进展情况,并视需要请求支援。 ⑩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告震情、灾情以及地震应急救援的动态信息。 (2)启动Ⅳ级应急响应时,市防震救灾指挥部及时了解和掌握震情、灾情信息和抗震救灾工作情况,并及时报告市委、市政府和省防震救灾指挥机构;根据受灾区县政府、功能区管委请求,派出相关部门(单位),指导和支援区县、功能区抗震救灾工作。 3.3.4 应急处置措施(1)启动Ⅲ级以上应急响应时,市防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市相关部门及工作组按照指挥部统一部署,立即按职责开展抗震救灾工作。各工作组牵头单位负责协调本组高效有序开展工作,并及时将工作进展情况报送市防震救灾指挥部。 ①搜救人员。日照军分区、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应急管理局、武警日照支队等部门(单位)立即组织各类专业抢险救援队伍赶赴灾区开展生命搜救,抢救被压埋人员。 ②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市卫生健康委迅速组织协调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赴灾区开展伤员救治、卫生防疫、卫生监督,以及心理援助等相关工作;负责协调市外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开展医疗卫生工作。 ③人员安置。市应急管理局,受灾区县政府、功能区管委组织制定和实施受灾群众的安置与救助方案,调拨救灾物资,协助当地政府妥善转移和安置灾民,抚慰遇难人员家属;动员组织社会团体、志愿者队伍及公众提供援助,会同市民政局、市红十字会等单位接收和安排救灾捐赠资金及物资。 市民政局负责组织指导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工作。 市教育局指导受灾区县、功能区教育行政机构适时组织学校复课或设立临时教室,维持正常教学秩序。 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应急管理局等部门紧急调配粮食、食品、饮用水、账篷、衣被等救灾物资,保障灾区群众生活必需品供应。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委等部门迅速组织力量对灾区民用住房和学校、医院等场所被损毁的建筑工程开展安全评估、鉴定,对建(构)筑物安全情况进行分类,并设置明显标识。 ④应急通信。市信息通信发展办组织协调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出动应急通信保障队伍,尽快修复被损坏的通信设施,优先做好抗震救灾指挥过程中公众通信网的应急通信保障组织工作;为灾区应急救援活动提供无线电通讯保障。 ⑤交通运输。市交通运输局组织协调相关单位迅速查明交通中断情况,修复被损毁的交通设施。同时协调组织应急救援运力,为救援队伍、应急救援物资及时运达和灾民及时转移提供保障。 市公安局在灾区实行交通管制,开辟救灾绿色通道,保证救灾队伍和车辆通行。 ⑥能源保障。市发展改革委迅速组织日照供电公司等单位调集抢修队伍,修复被损毁的电力设施和调度系统,优先抢修恢复城市供电,启用应急发电设备,确保应急救援用电需求。组织协调成品油应急供应,保障抗震救灾需要。 ⑦基础设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组织力量对灾区城镇道路、桥梁、供排水、燃气等重要基础设施进行抢险抢修,尽快恢复生命线基础设施功能。 ⑧灾害监测与防范。市应急管理局加强震情监视,恢复地震监测设施、布设流动监测台网,及时通报余震信息;加密震情会商,及时提供震情趋势判定意见和强余震防范建议。 市气象局强化气象实时监测,及时通报重大气象变化,为地震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气象服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隐患排查,指导开展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地震引发的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次生地质灾害及地质灾害险情,按照有关规定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市水利局严密监视和预防河湖堤防、水库、水闸、泵站等水利设施震损灾害的发生,发现被损毁的水利设施,立即采取紧急抢修排险措施。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对灾区空气、水质、土壤等污染状况进行监测,协助灾区政府采取污染防控措施。 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组织力量加强对可能造成次生灾害的危险化学品设施、油气管线、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查、监测,防控和处置可能引发的爆炸、有毒有害物质的泄漏事件,及时扑灭火灾;市应急管理局组织监视和预防非煤矿山塌陷等地震次生灾害的发生,发现被损毁的工矿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⑨治安维护。市公安局、武警日照支队负责灾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加强对党政机关等要害部门和金融单位、储备仓库、救灾物资集散点、监狱、看守所等重点目标的警戒。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⑩社会动员。市应急管理局、团市委等部门(单位)加强应急志愿者队伍管理;及时开通应急志愿服务联系电话,统一接收志愿者组织报名,做好志愿者派遣和相关服务工作;根据灾区需求、交通运输等情况,向社会公布志愿服务需求指南,组织、引导志愿者安全有序参与救灾。 市民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市红十字会视情况组织开展为灾区捐款捐物活动,做好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和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工作。 ⑪新闻宣传。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等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告震情、灾情以及地震应急救援的动态信息,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社会舆情,平息地震谣传、误传事件。 ⑫涉外涉港澳台事务。市台办、市外办、市教育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等部门(单位)会同当地区县政府、功能区管委按照职责分工,联络和妥善安置灾区的国(境)外人员;市外办及时按程序报有关情况。 市台办、市外办、市委宣传部,以及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单位)及时办理境外救援队伍、专家和救灾物资入境事宜,做好国(境)外新闻记者到灾区采访的接待、管理、服务等事宜。 ⑬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市应急管理局组织开展地震烈度、发震构造、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工程结构震害调查评估等工作。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等有关部门会同各区县政府、功能区管委,深入调查灾区范围、受灾人口、成灾人口、人员伤亡数量、建(构)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环境影响程度等,组织专家开展灾害损失评估。 ⑭恢复生产。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商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海洋发展局、保险公司等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指导当地政府帮助受灾的工矿、商贸、农业、渔业等企业(单位)恢复生产和经营。 (2)启动Ⅳ级应急响应时,市防震救灾指挥部视情派出工作组指导、协助受灾区县政府、功能区管委开展地震应急工作。 ①震情监测。市应急管理局组织协调受灾区县、功能区应急管理部门赶赴地震现场,布设流动监测台网,密切监视震情,通报余震信息,判断震情发展趋势。 ②新闻宣传。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适时向社会通报震情、灾情以及地震应急救援动态信息,及时掌握社会舆情,平息地震谣传、误传。 ③损失评估。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市有关部门和受灾区县政府、功能区管委,对受灾情况进行调查和核实,评估地震灾害损失。 3.3.5 信息发布地震灾害发生后,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立即向本级政府报告震情和灾情,并由各级政府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告,信息发布要统一、及时、准确、客观。在震情和灾情信息正式发布前应做好保密工作。 3.3.6 应急结束在地震灾害紧急处置工作基本结束、灾民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次生灾害基本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以及交通、电力、通信、燃气和供水等设施基本抢修抢通、灾区生活秩序基本恢复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原机关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3.4 后期处置3.4.1 善后处置受灾区县政府、功能区管委和市有关部门(单位)做好受灾群众的安置工作,为受灾群众提供临时住所和应急食品、衣被等生活必需品;做好现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及时将抗震救灾期间紧急征用的物品依法予以归还,对伤亡人员、应急处置人员、征用物资等及时进行抚恤、补助或补偿。 3.4.2 生活救助根据救灾工作需要,在受灾区县、功能区或全市范围内组织动员社会各界开展救灾捐助活动。市民政局、市红十字会等机构发动社会、个人或境外机构展开救助活动,并按有关规定做好捐助款物的接收、分配、运输、发放工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对社会捐助资金和物资实行全过程管理,统筹安排好救灾资金和物资。 3.4.3 评估总结各工作组对地震应急中职责履行情况开展评估,报市防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市防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对应急工作进行总结,对流程、职责等因素的适应性进行评估,提出改进建议,报市政府。 3.5 其他地震事件处置3.5.1 强有感地震应急本市内陆或近海(海岸线外推50公里以内)发生3.0级≤M<4.0级强有感地震后,市应急管理局向市委、市政府和省应急管理厅、省地震局报告震情。通过宣传部门利用各种媒介向社会发布地震信息。 市及受灾区县、功能区防震救灾指挥部组织开展地震应急工作,并将应急工作情况报送上一级防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市应急管理局派出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协助区县(功能区)开展应对处置工作。必要时,请求省应急管理厅、省地震局派出地震现场应急工作组给予指导。 3.5.2 矿震速报与处置当矿区发生M≥2.0级矿震时,市应急管理局迅速将矿震信息上报市委、市政府。矿震发生地的区县、功能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矿山行业主管部门等责成并协助矿山生产经营企业调查、了解矿震的性质、震感强度和范围以及社会反应情况,并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市应急管理局。 3.5.3 平息地震谣传、误传当某地出现地震谣传、误传事件时,相关区县、功能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地震谣传、误传事件报告市应急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及时上报市委、市政府和省应急管理厅、省地震局,并组织有关专家分析谣传、误传的起因,提出平息地震谣传、误传事件的意见和建议,指导当地区县政府、功能区管委开展调查、宣传和稳定社会的工作。 谣传、误传发生地的区县政府、功能区管委应当做好谣传、误传事件的调查和地震科普、新闻宣传工作,采取措施及时平息地震谣传、误传事件。 3.5.4 特殊时期应急戒备在重大社会活动期间,市应急管理局应当部署和加强震情值班、地震监测、震情会商、地震应急准备等应急戒备工作。 3.5.5 邻市或海域地震应急与我市相邻的市或海域发生地震灾害影响我市,建(构)筑物遭受破坏和人员伤亡时,市应急管理局根据震情、灾情的危害和影响程度,建议市政府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4 应急保障4.1 信息监测预报与预防行动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对地震信息进行监测、收集、处理、存储和报送,震情跟踪、分析预测和群测群防工作,及时组织地震宏观异常信息的收集、调查核实和上报,不断完善震害防御措施和应急救援准备,保持社会安定。 4.2 资金与装备物资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等部门以及各区县政府、功能区管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安排应急救援资金预算,建立救灾资金保障机制。 市应急管理局、发展和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商务局、卫生健康委等部门以及区县政府、功能区管委按照有关规定储备抗震救灾物资、救援装备,建立各类装备、物资调用机制;加强各级各类应急救援队伍装备配备;市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调查统计社会现有大型救援装备、设备,建立地震应急救援资源数据库,以备调用和征用。 4.3 应急救援队伍加强各级各类地震应急救援队、医疗救护队、工程抢修抢险专业队和志愿者队伍、社会救援力量建设,建立地震应急救援技术培训和演练工作机制,提高救援技术水平和能力。 4.4 应急避难场所根据平灾结合的原则,各级政府要结合旧城改造和新区建设,按照“紧急撤离、就近疏散、避开危险”的要求,规划建设并利用现有的广场、绿地、学校、公园、体育场馆、人防工程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和应急标志,配备供排水、供电等生活必需的基本设施。各管理部门(单位)要加强应急设施维护与管理,制定应急避难场所启用方案,并定期组织应急疏散演练。 4.5 技术系统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地震应急指挥技术系统的维护、运行与技术更新,形成省、市、县三级互联互通的地震监测与应急指挥技术平台。建立和完善具备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地震趋势判定、灾害损失快速评估等功能的地震应急基础数据库和指挥技术系统、地震监测和地震烈度速报系统。 各区县、功能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大力推进应急指挥技术系统建设,完善群测群防网络和灾情速报网络,并加强维护与管理,确保在紧急情况下,信息畅通,反应迅速,指挥技术系统运行正常。 4.6 科技支撑市应急管理局、市科学技术局以及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应当积极开展地震预防预报、应急救援和应急管理、救援装备等科学技术研究,加大科技投入,逐步提高地震应急处置能力和水平。 4.7 宣传、培训和演练宣传、应急、科技、教育、文化和旅游、红十字会、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部门(单位)应加强协作,不断开展防震减灾救灾科学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活动,加强应急培训,增强社会公众的防震减灾救灾意识,提高防震避震、自救互救能力。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业、单位应结合各自的地震应急救援任务,协调整合各种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各种形式的地震应急救援演练。 5 附 则5.1 预案管理与更新市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本预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修订完善。 市防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应根据本预案,制定与本预案相衔接、配套的部门地震应急预案或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各区县政府、功能区管委制定本行政区域地震应急预案,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各区县、功能区有关部门结合本部门职能制定地震应急预案或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报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交通运输、铁路、水利、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等,应当制定地震应急预案,并报所在地区县、功能区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5.2 监督检查市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市有关部门(单位),区县政府、功能区管委以及重点单位的地震应急预案和应急准备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3 预案解释本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5.4 预案实施时间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日照市地震预案》(日政字〔2013〕1号)同时废止。
日照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总 则 1.1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新时代自然灾害防范救援救助一体化要求,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完善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应急管理体制,健全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日照市突发事件(自然灾害类、安全生产类)应急处置联动机制(试行)》《日照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的市级应急救助工作,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或市委、市政府决定的突发应急救助工作,可参照本预案开展。 当相邻地市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并对我市造成重要影响时,参照本预案开展市级应急救助工作。 2组织指挥体系 2.1指挥机构 日照市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减灾委)为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指挥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市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重大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各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全市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由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救灾救助工作,按有关规定执行。 2.2市指挥部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市减灾委)下设综合协调组、转移安置组、核查统计组、医疗保障组、新闻宣传组、治安维护组、物资保障组、交通运输组8个组。 综合协调组: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负责统筹协调各工作组开展工作;传达指挥部指令;做好信息的汇总、传递;做好后勤保障工作。 转移安置组:由受灾区县政府、功能区管委牵头。负责及时组织疏散、转移受灾(受威胁)群众,并妥善安置,保障转移安置人员的基本生活。 核查统计组: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负责自然灾害损失信息统计上报工作,依据《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加强部门之间灾害信息共享,深入灾区核查灾害损失,指导灾区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医疗保障组:由市卫生健康委牵头。负责调集医疗力量,做好卫生防疫和受伤转移安置人员的紧急救治工作。 新闻宣传组:由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牵头。负责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开展情况的新闻发布、宣传报道工作,加强舆情收集分析,正确引导国内外舆论。 治安维护组:由市公安局牵头。负责指挥指导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维护灾区安置点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 物资保障组:由市发展改革委、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牵头。负责灾区所需救助生活物资组织,应急采购、供应和调拨,视情向上级部门申请救灾物资;协调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等部门落实救助需要的其他应急物资;指导集中安置点建设。 交通运输组:由市交通运输局牵头。负责组织落实救灾物资、转移群众的运输车辆,指导做好运输车辆交通保障工作。 2.3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日照军分区:协调组织驻日照部队和民兵协助地方政府开展抢险救灾、运送救灾物资、转移受灾人员等工作。协助灾区政府、管委进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市委宣传部:负责做好救灾工作的新闻发布、媒体接洽、舆论引导应对等工作;组织媒体选择合适地点进行集中报道,及时 发布信息。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自然灾害救助物资采购、储备、管理和运送工作;组织实施争取重大救灾基建项目,协调有关方面落实项目建设资金;协调供电企业做好受灾区域损毁供电设施的修复,确保灾区应急救援救助工作正常用电。 市教育局:负责汇总报送学校校舍损毁、师生受灾情况;协助灾区政府转移被困师生,组建临时校舍,恢复正常教学秩序;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灾后校舍恢复重建;提供应急避难场所(馆、楼),设置市级集中安置点。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协调供应灾害救助所需的批量医疗类物资,统计报送全市工信行业因灾损失情况。 市公安局:配合做好受灾地区人员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协调指导组织灾区集中安置点治安管理,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 市民政局:将符合低保、特困供养政策的受灾群众纳入救助范围,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抢险救灾、救灾捐赠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筹集市级自然灾害应急救助资金,会同市应急管理局向上级争取救灾政策、资金;监督救灾款物的管理使用、分配拨付。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指导协调开展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争取灾后重建用地指标,按规定对灾后重建有关用地审批手续给予优惠办理;统计报送林木受损和地质灾害的灾情数据,组织指导灾后地质隐患处置和森林生态修复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灾区的环境监测,指导协调各区县、功能区应对处置因灾害导致的环境污染,牵头做好灾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检测监督。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导灾区重建房屋建筑工程设计和建筑施工,指导灾区倒损房屋鉴定、恢复重建和维修的监管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组织指导因灾毁损国省道干线公路、农村公路及所管辖水运设施的修复工作,保障灾区交通运输畅通;协调落实运力,保障抢险救援人员、转移疏散人员和救灾物资运输需求;协助做好救灾人员和物资运输车辆优先通行工作;协助做好救助打捞工作,统计报送交通设施因灾损失情况。 市水利局:指导开展防御洪水群测群防和预报预警工作,指导组织灾后毁损水利设施的修复重建工作,统计报送水利设施因灾损失情况。 市农业农村局:指导灾区开展农业生产自救,配合财政部门落实灾害减免政策,组织指导种子等农业灾害救助物资的调拨,统计报送农业因灾损失情况。 市海洋发展局:负责海洋观测预报、发布警报,指导开展渔业生产自救互救;配合相关区县政府、功能区管委及有关部门落实财政救助政策;统计报送渔业生产和渔船、码头等因灾损失情况。 市商务局:组织监测分析灾区市场运行及商品供求状况,组织协调灾后群众基本生活用品供应保障。 市卫生健康委:组织指导灾区受灾群众集中安置点卫生防疫和医护管理工作,协调落实心理卫生专家对灾区群众进行心理疏导干预,指导全市卫生健康基础设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统计报送全市卫生健康基础设施受灾损失情况。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统计报送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组织指导救助物资储备、救灾捐赠、受灾群众安置工作;指导发放自然灾害救助款物,保障受灾群众吃、穿、住等基本生活;申请分配管理中央、省下拨及市配套的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指导因灾损毁房屋恢复重建工作;指导监督灾害民生综合保险理赔救助工作;承担市减灾委办公室相关职责。 市体育局:负责提供体育场地(馆)设置集中安置点,协助做好接收、安置受灾群众工作;统计报送公共体育设施的因灾损毁情况;组织指导公共体育设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指导做好政策性农房保险、农业保险、灾害民生综合保险等保险理赔救助工作,统计核定报送理赔情况。 市统计局:协助分析灾情统计数据及对经济社会产生的主要影响。 市城市管理局:指导主城区城市被毁坏的供水、供气、道路、供暖、排水等基础设施的抢险、排险和修复,统计报送城市基础设施的因灾损失情况,指导集中安置点垃圾处置工作。 市人防办:根据授权发布灾害警报信号,提供人口紧急疏散避难场所和信息保障等。 市气象局:负责气象灾害的实时监测、预警和预报,做好救灾气象保障服务;参与气象灾害灾情评估;对重大自然灾害引发的次生灾害进行预测、预报和监测。 市通信发展办:组织协调相关应急指挥通信保障和灾区应急通讯保障,汇总统计核定报送通讯设施设备的因灾损毁情况。 武警日照支队:协助当地公安部门维护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协助当地政府转移受灾群众。 市红十字会:负责在救灾救助中组织志愿者和社会力量,依法开展救灾募捐和灾害救助活动,参与救灾、抢救伤员和灾后重建。 市慈善总会:负责在救灾救助中组织志愿者和社会力量,依法开展救灾募捐和灾害救助活动,参与转移安置和灾后重建。 日照供电公司:负责救灾救助应急用电保障;及时修复因灾损毁的电力设施设备,保障灾区电力供应;统计核定报送电力设施设备的因灾损失情况。 其他部门单位视救灾工作需要做好相关工作。本预案中部门单位职责与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中部门职责相衔接。各部门单位在制定与本案衔接的部门预案时,应考虑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优抚对象等特殊群体的实际需求情况,予以明确差异化保障措施,切实保障他们的基本需求。 3灾害救助准备 市水利局、市海洋发展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城市管理局、市气象局、市水文中心等部门(单位)及时向市减灾委办公室和市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报预警信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需要及时组织提供地理信息数据。 市减灾委根据自然灾害预报预警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措施时,启动预警响应。各区县、功能区减灾委、市减灾委各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加密信息收集、传输的频次,向可能受到影响的县级减灾委、乡镇、村居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通知救灾物资储存管理部门做好救灾物资调拨准备工作,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 (4)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5)通知志愿者组织,做好随时开展灾害救助的准备工作。 (6)涉灾区域的应急避难场所(集中安置点)开始启动运行,管理人员到位,并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4灾情报告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间共享工作。 4.1灾情报告 4.1.1灾情初报。对于突发性自然灾害,事发地区县、功能区应急管理部门在灾害发生后的2小时内,与本级相关涉灾部门沟通会商后将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报告区县党委政府、功能区工委管委和市应急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在接到区县(功能区)应急管理部门报告1小时内审核、汇总数据,向市委、市政府和省应急厅报告。 各级减灾委成员单位统计核定本系统受灾损失等信息,在本系统上报的同时要报送本级减灾委办公室。一般灾情信息在灾情发生后2小时内报送,重要灾情随时报送。 对于造成县级行政区域内3人以上(含3人)死亡(含失踪)等灾情严重的自然灾害,区县、功能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同时上报市应急管理局和省应急厅。市应急管理局接报后,应及时上报市委、市政府和省应急厅。以上各级逐级上报到市委、市政府的时间距灾害发生最迟不超过2小时,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接到上级应急管理部门要求核实信息的指令,各级应急管理机构应及时调查、反馈情况。对具体情况暂不清楚的,应先报告事件概要情况,随后组织调查反馈详细情况。原则上,电话反馈应在接到指令后30分钟内完成,书面反馈应在接到指令后1小时内完成。 4.1.2灾情续报。灾情稳定前,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均须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24小时零报告制度是指在灾害发展过程中,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每24小时须上报一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即使数据没有变化也须上报,直至灾害过程结束。区县、功能区应急管理部门每天15时前向本级政府(管委)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市应急管理局每天16时前向市政府和省应急厅报告。 4.1.3灾情核报。灾情稳定后,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组织力量,全面开展灾情核定工作,并逐级上报。区县、功能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在5日内将经核定的灾情和救援救灾工作数据(含分乡镇数据)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市应急管理局在接到区县、功能区应急管理部门核报后,应在3日内审核、汇总数据向省应急厅报告。较大以上灾害灾情核报工作由省、市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4.1.4旱灾报送。干旱灾害的灾情,在旱情初显且群众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区县、功能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及时会商水利、农业农村、气象、水文等部门确定灾害发生情况,向市应急管理局进行初报,市应急管理局汇总上报省应急厅。在灾害发展过程中,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至少每10日续报一次,灾害过程结束后及时核报。 4.2灾情会商和评估 4.2.1会商。市县乡三级政府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各级减灾委或应急管理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议,全面客观分析、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4.2.2评估。应急管理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水利、农业农村、气象等有关部门,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专项调查等形式对灾情进行评估,核实灾情。 4.3信息收集和发布 4.3.1减灾委各成员单位应多渠道收集灾情信息,信息收集时要把握信息的可靠性、完整性、时效性、准确性、计划性和预见性。确保及时报送真实的灾情信息,为领导科学决策救灾救助措施提供基础数据。 4.3.2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原则。 4.3.3灾情稳定前,应根据灾害发展情况及时向社会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救助工作动态及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5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Ⅰ、Ⅱ、Ⅲ、Ⅳ4个等级。 5.1 I级响应 5.1.1启动条件 本市行政区域内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Ⅰ级响应: (1)死亡(含失踪)10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4万人以上,或100人集中安置点数量达到12个及以上; (3)倒塌或严重损坏房屋1500户以上或5000间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15%以上,或局部区域10万人以上; (5)符合防汛防台风、地质和地震等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Ⅰ级响应,需提前转移安置6万人以上的情形。 5.1.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减灾委报告,市减灾委向市政府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由市长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5.1.3响应措施 市政府领导同志或市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全市抗灾救灾工作,组织开展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区县、功能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市政府组织灾情会商,市减灾委相关成员单位、有关受灾区县、功能区和相关行业专家参加,分析研判灾情,研究落实救助措施。 (2)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抗灾救灾。 (3)向灾区派出专家组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及灾区需求评估。市减灾委办公室按规定及时统计上报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相关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和新闻宣传等有关工作,及时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市减灾委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配合上级有关部门现场工作组开展工作。 (4)根据灾区政府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向省政府或省财政厅、应急厅申请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和物资,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和物资。市应急管理局协调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等部门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交通部门协调指导救灾物资、救灾人员、受灾群众等的运输工作。 (5)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组织做好新闻宣传、舆论引导、媒体接洽等工作,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并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导灾后房屋建筑的安全应急评估、加固、重建、维修等工作。市城市管理局指导灾区城市被毁坏的供水、供气、道路、排水等市政基础设施的抢险、排险和恢复。市水利局指导灾区水利工程修复和应急供水工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工作,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日照军分区、武警日照支队根据市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请求,组织协调军队、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区县政府、功能区管委运送、接卸、发放救灾物资。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负责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与灾害相关的环境监测等工作。市气象局负责提供灾区实时天气预报。 (6)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民政局指导社会组织、志愿服务组织、企业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市慈善总会、市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按要求参与救灾救助工作。 (7)市卫生健康委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8)灾情稳定后,区县政府、功能区管委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市减灾委。市减灾委组织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9)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2 Ⅱ级响应 5.2.1启动条件 本市行政区域内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Ⅱ级响应: (1)死亡(含失踪) 7-10人;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2-4万人或100人集中安置点数量达到9-11个; (3)倒塌或严重损坏房屋500-1500户(或1500-5000间);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10%-15%,或局部区域6-10万人; (5)符合防汛防台风、地质和地震等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Ⅱ级响应,需提前转移安置2-6万人的情形。 5.2.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减灾委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由市减灾委主任(副市长)决定启动Ⅱ级响应。 5.2.3响应措施 市减灾委主任(副市长)组织协调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区县(功能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减灾委组织召开会商会,市减灾委成员单位、有关受灾区县、功能区和相关行业专家参加,分析研判灾情,研究落实救助措施。 (2)市减灾委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市减灾委向灾区派出专家组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及灾区需求评估。市应急管理局按规定及时统计上报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组织灾情会商评估,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并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工作和新闻宣传等有关工作,及时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市减灾委通报有关情况,配合上级有关部门现场工作组开展工作。 (4)根据受灾区县政府、功能区管委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向省政府或省财政厅、省应急厅申请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市应急管理局协调市发展改革委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视情向省应急厅请求支援,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市交通运输局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救援人员和受灾人员转移等运输保障工作。 (5)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组织做好新闻宣传、舆论引导、媒体接洽等工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导灾后房屋建筑的安全应急评估、加固、重建、维修等工作。市城市管理局指导灾区城市被毁坏的供水、供气、道路、排水等市政基础设施的抢险、排险和恢复。市水利局指导灾区水利工程修复、应急供水工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工作,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 (6)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民政局指导社会组织、志愿服务组织、企业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市慈善总会、市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按要求参与救灾救助工作。 (7)市卫生健康委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工作。 (8)灾情稳定后,区县政府、功能区管委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市减灾委。市减灾委组织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9)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3 Ⅲ级响应 5.3.1启动条件 本市行政区域内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Ⅲ级响应: (1)死亡(含失踪)4—6人;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6000—20000人,或100人集中安置点数量达到6—8个; (3)倒塌或严重损坏房屋200—500户(或600—1500间);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5%—10%,或局部区域3—6万人; (5)灾害造成2—5个村居需要转移安置或局部区域集中转移安置人数600—1500人,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广泛关注; (6)符合防汛防台风、地质和地震等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Ⅲ级响应,需提前转移安置0.5—2万人的情形。 5.3.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应急管理局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减灾委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由市减灾委副主任(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决定启动Ⅲ级响应。 5.3.3响应措施 市减灾委副主任组织协调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区县、功能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减灾委办公室及时组织会商,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市减灾委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市减灾委办公室按规定及时统计上报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组织灾情会商评估,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抗灾救灾工作的支持措施。 (4)根据受灾区县政府、功能区管委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必要时向省财政厅、省应急厅申请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支持,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 (5)市应急管理局协调市发展改革委为灾区紧急调拨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交通部门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救灾人员、转移群众的运输工作。 (6)市卫生健康委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工作,视情组织开展灾区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心理抚慰。 (7)灾情稳定后,市减灾委指导受灾区县、功能区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及时报告省应急厅。 (8)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 Ⅳ级响应 5.4.1启动条件 本市行政区域内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Ⅳ级响应: (1)死亡(含失踪)2—3人; (2)因灾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00-6000人或100人集中安置点数量达到3—5个; (3)倒塌或严重损坏房屋100—200户(或300-600间);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2%—5%,或局部区域1—3万人; (5)灾害造成整个村居需要转移安置或局部区域集中转移安置人数400—600人以上;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重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广泛关注; (6)符合防汛防台风、地质和地震等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Ⅳ级响应,需提前转移安置3000—5000人的情形。 5.4.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应急管理局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启动Ⅳ级响应的建议,由市减灾委办公室主任(市应急管理局分管副局长)决定启动Ⅳ级响应。 5.4.3响应措施 市减灾委办公室主任组织协调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区县、功能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视情组织会商,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按规定及时统计上报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抗灾救灾工作的支持措施。 (4)根据地方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财政局、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 (5)市应急管理局协调市发展改革委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市卫生健康委指导受灾区县、功能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工作。 (6)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5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经济欠发达、救助能力比较薄弱的贫困地区,或灾害对当地经济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关注较高,或者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作出批示的,可据实调整响应启动标准。 5.6响应终止 当变更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级别时,原自然灾害救助响应级别自行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市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按照启动响应的审批程序决定终止响应。 6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较大及以上自然灾害发生后,市应急管理局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灾区部门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6.1.2市财政局及时拨付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市应急管理局指导受灾区县政府、功能区管委做好过渡期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6.1.3市应急管理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进行绩效评估。受灾区县政府、功能区管委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社会救助资金和物资分配、调拨、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6.1.4鼓励和动员社会各界进行援助。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及慈善团体、志愿者组织要积极开展捐赠、心理援助等社会救助活动。 6.2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区县政府、功能区管委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1市应急管理局组织各区县、功能区于每年9月下旬开始调查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会同区县、功能区应急管理部门赴灾区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6.2.2各区县、功能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9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并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6.2.3根据受灾区县政府、功能区管委或应急、财政部门申请,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确定款物补助方案,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物资),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6.2.4市应急管理局通过开展救灾捐赠、组织采购等方式帮助解决受灾群众的过冬衣被问题,组织全市冬春期间救助工作的绩效督查。 6.2.5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组织开展受灾困难群众春节期间的走访慰问活动。对受灾困难群众冬春救助资金的发放情况进行监督的同时,进一步密切党群关系。走访活动可以和本级政府开展的春节走访慰问活动结合开展。 6.3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由受灾区县政府、功能区管委负责组织实施,采取自建、援建相结合的方式,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应通过政府救助、灾害民生综合保险赔付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设计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科学规划,充分考虑灾害因素提高防灾设防能力。市委、市政府统筹安排的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6.3.1市应急管理局根据各区县、功能区因灾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组织评估小组,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倒损住房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6.3.2市应急管理局、财政局收到受灾区县、功能区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申请后,结合倒损住房评估情况,提出资金补助建议,报经市政府同意后下达。 6.3.3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做好重建规划服务等工作,住建部门指导做好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质量监督和工程验收等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倒损住房重建工作。 6.3.4倒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受灾区县、功能区应急管理和住建部门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市应急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收到受灾区县、功能区应急管理部门上报本行政区域内的绩效评估情况后,视情派出检查组进行检查督导。 6.3.5由省、市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7保障措施 7.1资金保障 各级政府、功能区管委将自然灾害应急救助资金和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按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多渠道筹集,分级负担,确保救助工作需要。 7.1.1市县两级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及地方救灾资金安排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7.1.2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7.1.3充分发挥灾害民生综合保险的救助作用,鼓励、督促保险公司建立自然灾害理赔绿色通道,提升服务水平,简化理赔手续,提升理赔时效。 7.1.4市应急管理局按照救助政策确定绩效目标,救助结束后及时开展救助资金绩效自评。 7.2物资保障 7.2.1各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部门按照《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标准》(建标121—2009)的要求,合理规划建设市和区县(功能区)救灾物资储备库;应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同联动和资源共享,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救助等方面需要。 7.2.2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指导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各级救灾物资储备库要按照储备工作要求储备救灾所需物资,并根据救灾物资消耗、变质、过期、残值利用等减少报废情况,及时补充储备相应救灾物资。救灾物资管理部门按照政府储备和社会化储备相结合的原则,采取商业储备、生产能力储备等方式,与有关企业签订协议,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名录,健全应急采购和供货机制,保障救灾救助工作的需要。 鼓励引导社区、企事业单位和居民储备基本的应急自救物资和生活必需品。 7.2.3健全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管理标准,规范救灾物资发放全过程管理。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 7.2.4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保障和征用补偿机制。市及区县政府、功能区管委或市及区县政府、功能区管委授权的部门单位依法实施应急征用,被征用的财产物资使用后,应当及时返还被征用人。财产物资被征用或者被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按照当时当地的市场价格给予补偿。 7.3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市通信发展办应协调指导通信运营企业保障应急处置通信系统畅通。 7.3.2加强灾害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建立完善救灾救助物资和灾情信息的共享机制,实现救灾救助物资的共享,确保重大灾情及时准确上报。 7.4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生健康委应根据实际需要和灾区请求,及时组织协调为受灾地区提供医疗专家队伍和药品、器械等医疗卫生物资设备。必要时,动员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应急救助工作。组织协调做好受灾区域、特别是群众居住区、安置点的卫生防疫工作。 7.5交通运输和治安维护保障 7.5.1铁路、公路、水运、航空部门应当确保救灾人员和受灾人员、救灾物资、救援设备优先运输。救灾应急期间,经市政府或有关部门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优先通行,免交车辆通行费。交通设施受损时,有关部门或当地政府应当迅速组织力量进行抢修。灾区政府应急指挥机构按可有关规定,征用必要的交通工具,确保物资和人员转运工作。 7.5.2根据救灾需要,灾区公安及有关部门要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救灾应急“绿色通道”,保证救灾救助工作的顺利开展。 7.5.3公安机关、武警部队按照有关规定,参与应急处置和社会治安秩序维护工作。视情制定灾区应急状况下维护社会治安、交通秩序的行动方案,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管制措施,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秩序。 7.6装备和公用设施保障 7.6.1各级政府要为有关部门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市和区县政府、功能区管委要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个人防护等设备装备。 7.6.2市和区县政府、功能区管委要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应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避难场所各项基础设施要健全完善,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 灾情发生后,各级政府应及时启用避难场所,科学设置集中安置点,防范次生灾害,加强安置点消防、卫生防疫、食品、治安等方面保障,确保安置点运转规范有序。 7.6.3市和区县、功能区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保障灾区用电、用油、用(排)水等基本需要。 7.7人力资源保障 7.7.1加快灾害管理队伍、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救助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7.2建立覆盖市、县、乡、村的四级灾害信息员队伍。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兼职灾害信息员。 7.8社会动员保障 7.8.1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7.8.2发挥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在灾害风险防控、损失补偿、恢复重建等方面的积极作用,鼓励保险企业开发推广各类涉灾保险业务。保险企业要建立自然灾害理赔绿色通道,提升服务水平,提高理赔救助时效。 8监督管理 8.1预案演练 市减灾委办公室负责组织本预案应急演练。可根据实际情况,结合有关自然灾害专项应急预案一并开展本预案演练。 8.2宣教培训 市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负责组织开展全市性防灾减灾宣传活动。各级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要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减灾减损等知识,组织“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提高群众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组织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分管领导、灾害管理人员和灾害信息员开展救灾救助知识技能培训。 8.3考核奖惩 对在自然灾害应对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自然灾害重要情况或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对有关单位、责任人给予处罚或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附 则 9.1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区县政府、功能区管委应根据本预案修订本辖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并报市减灾委办公室备案。 9.2部门预案 本预案发布后,市减灾委各成员单位应及时制定本部门(单位)相配套的预案或方案,并报市减灾委办公室备案,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9.3发布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日照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日政字〔2017〕56号)同时废止。 10附 件 1.关于启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预警响应的通知 2.日照市自然灾害救助 级应急响应启动令 3.日照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变更令 4.日照市自然灾害救助 级应急响应终止令
附件1
关于启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预警响应的通知
市减灾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各区县、功能区减灾委员会: 受 影响,自 月 日 时起,我市出现 ,市气象台发布 预警信号,市指挥部于 日 时 分启动级应急响应。当前 出现 等情况。预计 。 据《日照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市减灾委办公室经评估决定,启动日照市自然灾害救助预警响应。要求指挥部(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涉灾各区县(功能区)全面做好各项应对工作。
日照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 年 月 日
附件2
日照市自然灾害救助 级应急响应启动令 ( )第 号
月 日 时 分,突发自然灾害,经过会商,决定启动日照市自然灾害救助 级应急响应,要求指挥部(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涉灾各区县、功能区全面做好各项应对工作。
签发人:
年 月 日 时 分
附件3
日照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变更令 ( )第 号
根据实际情况,现决定将 月 日发布的自然灾害救助 级应急响应变更为 级应急响应。
签发人:
年 月 日 时 分
附件4
日照市自然灾害救助 级应急响应终止令 ( )第 号
月 日,发生的 灾害,经过各相关区县(功能区)和市指挥部(减灾委)各成员单位的共同努力,目前抢险救灾及应急处置工作已基本结束,根据《日照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相关规定,现决定终止日照市自然灾害救助 级应急响应。
签发人:
年 月 日 时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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